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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士的案例只是乙個例子,不可能所有的夫妻都像他們一樣,凍三尺,不冷一天,婚姻需要兩個人的經驗,如果有問題,應該盡快坐下來一起溝通。 朋友們常說,只要錢能解決問題,就不是問題,家家萬事萬物,夫妻倆一定不能因為錢而有芥末,女兒沒了就回來。
賴女士失蹤案引發我們對婚姻的反思,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 從賴女士失蹤案中可以看出,她和丈夫是初戀情人,兩人因為父母的反對而被迫分居,多年後,他們衝破重重障礙走到了一起, 但他們不知道如何珍惜它。從我們局外人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是因為夫妻之間出了問題,沒有及時解決,所以才造成了**。 只是房子的問題嗎?
據知情人透露,他們兩年前就離婚了,這說明兩人之間存在矛盾,而這個矛盾沒有得到及時處理和解決。 這個缺失的案例給了我們夫妻所有人乙個反思,我們必須及時解決問題,只要夫妻心同德,就沒有逾越不了的障礙。 不是錢嗎?
如果你不能給房子,你就不能補償你的孩子嗎? 這個小夥子付了首付,剩下的就貸款了,難道他就不能結婚了嗎? 如果事情可以這樣想,我想他們兩個不會有這麼大的問題。
只要錢能解決夫妻之間的問題,就不是夫妻的事,夫妻最怕談你我,兩個人要想過好日子,就不要把你我分開。 人這輩子不容易,不知道會怎麼樣,兩個人相遇這是緣分,都說十年之癢,兩個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年,經歷了風風雨雨,為什麼不能坐下來解決問題呢? 真的是錢差的問題嗎?
兩個人掙的錢都沒錢,你家缺錢,我就給你,我家缺錢,你給我,人心就是天平,你憑良心說話,對方還給你。 夫妻倆一定不能有錢,杭州女士的案子是可以避免的悲劇,我們旁觀者應該從別人的角度反思我們的婚姻。
雖然窮夫妻哀悼一切,但大家都明白,夫妻在利益和金錢上合而為一的原則,只要兩個人同心同德,那麼誰也打不過你。 所以讓我們一起努力吧,我們的婚姻掌握在自己手中,想要好就一定好,除非你不想努力,那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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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婚姻的看法是,他們誰都不應該付出太多,他們應該給自己留一條退路,不能把所有的心都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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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關於婚姻的那句話告訴我,在嫁給別人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否則婚姻會變成一件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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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讓我覺得確認婚姻伴侶真的是一件非常謹慎的事情,畢竟以後沒有人會去想你的伴侶會在睡夢中對你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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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果你想結婚,你必須找到乙個真正愛你、愛你、懂得照顧你、照顧你、不生你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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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找到乙個品格好的人非常重要,他會對你好,他不會做任何傷害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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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結婚前一定要了解對方的性情,否則你可能嫁給的不是丈夫,而是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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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要選對的人結婚,不要僅僅因為你年紀大了,就要找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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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是,如果兩個人真的沒有情感基礎,那麼就沒有必要強行把他們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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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婚姻和愛情是有本質區別的,在戀愛中,兩個人除了情感需求,對於雙方的人生規劃,都停留在對方的生活中,可以說愛情是兩個人的事,與家庭無關。
但婚姻涉及家庭建設。
不管婚後是否需要孩子介入,哪怕兩個人生活在一起,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都離不開家庭建設的環節,對於女性來說,婚姻不僅僅是要給自己找乙個伴侶尊重,更是為了以後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讓有乙個人可以永遠陪著你走在通往未來的路上, 如果在婚姻的道路上,沒有乙個好的選擇合適的人,那麼就意味著這段婚姻對她來說是失敗的。
同理,婚姻只是男人的一種選擇,一種責任感和使命感,肩負著維持原有家庭關係的責任,將家庭傳給下一代,婚姻對男人來說,更多的是家族傳承的作用,但這也意味著“婚姻”並沒有想象中那麼簡單。
婚姻的最終走向取決於雙方共同經營的結果,所以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是乙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性格、家庭條件、家庭環境、雙方的財產、職業等問題, 是人們看重的結果。
但也有一些人,婚姻如兒戲,對婚姻的看法還停留在個人層面,讓很多人在婚後吃了不少虧,不管是什麼原因走到一起,想要在婚姻中經營好關係,在婚姻中,兩個人要學會謙虛和相互理解, 如果有問題要及時溝通,如果真的相處融洽,或者無法整合,那麼及時止損不妨也是乙個不錯的選擇!
從社會關係的角度來看,我們的父母和長輩基本上都是已婚人士,而老一輩人基本上都是因為生存或者時代或價值觀而選擇結婚,他們希望我們能結婚,因為婚姻是兩個人一起努力,比乙個人單打獨鬥更重要。 比如兩個人可以一起奮鬥一輩子,有人在生病時送水和藥,有人在痛苦時撫慰他們的心靈。 對他們來說,他們選擇了婚姻,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選擇了婚姻,覺得婚姻是一種安全的生存方式,所以他們希望我們也會選擇婚姻。
基於你身邊的大多數朋友都選擇婚姻的事實,婚姻也成為了大多數成年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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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而成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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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王的說法不正確。 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也就是說,明確了婚輪前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不需要公證。 1. 我國《婚姻法》規定: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通過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2)同時,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配偶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財產;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3.《婚姻法》還規定,妻子可以同意婚姻結合時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位和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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