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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般分為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準備仲裁、仲裁庭審四個步驟。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4、仲裁庭開庭: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的日期、地點;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提前三日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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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並提出仲裁請求;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起訴的決定; 三、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的請求、答辯、事實調查、舉證和盤問、辯論、陳述; 5. 調解; 6. 調解失敗的,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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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
1. 仲裁申請。
二、仲裁受理:仲裁申請由本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請求書副本。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日期前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日期和地點。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開庭的,自動退出開庭,並可以對被申請人作出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應當首先告知勞動爭議的調解情況,促使當事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編制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解除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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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式如下:
1. 填寫中山太陽法官的申請表。 但爭議發生後需要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宣告,逾期無效;
2. 該決定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訴的決定;
3 當做出決定時,無論他們是否同意,都會通知各方。 同意受理申請的,仲裁庭將提前五日書面通知;
4 ** 試用。 當事人提出明確請求並作出辯護,相關工作人員調查事實,雙方可以舉證、辯論、陳述;
5. 調解; 仲裁庭應當就案件受理進行當事人之間的調解;
6 如果調解失敗,雙方的責任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作為平等仲裁主體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進行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1條。
申請仲裁的條件]申請仲裁談判的當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連鎖的事實和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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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程式: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穗豐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起訴的決定; 三、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向當事人送達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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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並提出仲裁請求;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起訴的決定; 三、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和盤問、靜下辯論、陳述; 5. 調解; 6. 調解失敗的,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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