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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她向您償還部分款項之日起,訴訟時效將中斷並重新計算兩年;
2、從你第二次要求她還款之日起,訴訟時效將再次中斷,重新計算兩年;
3、如果對方不承認,你需要有證據證明你催促她還錢的事實;
4、如果對方承認您的債權和債務,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5、如你連續兩年不向她要錢或對方不答應還錢,將超過訴訟時效;
6、如繼續要求她還錢,訴訟時效從上次找到她時開始計算,重新計算兩年;
7、但每次找她,都需要留下證據,否則如果對方否認,訴訟時效就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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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訴訟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從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算”。 因此,它從您第一次要求償還時開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償債方案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視為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義務。
所以這是第一次從他答應還錢卻沒有還錢的時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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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第二次向他要錢開始...... 它應該是從你上次催促她要求它的時候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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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不是一成不變的,只要你能找到對你有利的證據,只要有新的證據可以起訴,就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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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乙失去了勝訴權。
除非良心找到它,否則沒有其他合法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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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乙已經失去了打贏官司的權利,沒有辦法通過法律來解決,我個人認為,討債的唯一辦法就是採用跟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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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時效期限內行使權利,債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時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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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團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的權利或者依法規定的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已被租賃和債務人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受到嚴重影響的人的申請,決定權利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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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 1.不同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限不同。吉歷一般是三年,有的就是一年。 2.《民法典》第188條(仔細檢索)規定了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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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的,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為抗辯; 債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退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援引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得積極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在訴訟時效滿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中止訴訟時效:
a) 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權利的;
3)繼承開始後仍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主張的障礙。訴訟時效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被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斷訴訟時效的,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式結束之時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約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條【訴訟時效不適用情形】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清除障礙物,消除棗黴的危險;
(二)不動產權和登記動產權的權利人要求返還財產;
3) 要求支付子女撫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事先放棄】訴訟時效的中止或者中斷的期限、計算方法和理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的利益是無效的。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 【解除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撤銷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已經發生之日起計算,並有關於中止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中斷和延長不適用。在存續期限屆滿時,撤銷權、撤銷權和其他權利應當消滅。
事實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糾紛和大多數其他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雖然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長達三年,但債務人或債權人在明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應當及時處理。
關於時效期限的計算,《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限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的時間開始計算。 "一般認為,當擔保無效時,侵權行為的起點是主債的到期日,因此賠償責任訴訟時效的起點應當是主債的到期日。 我不反對一般理論所認為的最後期限,但我不同意一般理論的理由,理由如下: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一是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More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時效期限的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後, 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再次履行義務的,可以視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可以得出結論,本條規定的適用是以訴訟時效的中斷發生在時效期限內為前提的。 >>>More
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