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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承認“青少年損失費”,只要理由是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的。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不得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方因婚外情與另一人發生婚外情而分手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失去青春或精神補償的賠償金,或者索要借條或賠償合同,違反社會秩序和良俗習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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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青春? 你太天真了! 青春流失,所以人到中年,你還得流失壯年嗎!
青春,它是什麼? 誰定義了你的青春多少年! 相應的經濟補償已經是最高了!
這種非物質名詞根本代表不了什麼,怎麼補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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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不是法律的管轄範圍。 法律不是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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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可量化的青春流失指標,比爾蓋茨的青春值得別人的青春嗎? 但能按照比爾蓋茨的價值來補償嗎? 本·拉登的青春是一文不值的罪惡嗎? 無法證明誰應該為青春的損失買單。
至於戀愛婚姻中的青春,沒有人與誰綑綁在一起,如果是,那就是非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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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律上沒有這一點,就沒有法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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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中沒有這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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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家沒有死是乙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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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青春的損失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在我國法律中,從未規定過男女離婚或分手時,任何一方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必要的青春損失。
但是,如果一方因法定過錯而離婚,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和暴力婚姻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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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青少年損失的索賠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情節不嚴重的,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視情況作出正式道歉。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一般不支援被害人請求賠償,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並正式道歉。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正式道歉等民事責任,石鬥宗族可以應受害人請求,責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一)殘疾人士的,給予殘疾賠償; (二)造成死亡的,給予死亡賠償; (3)其他危害中的精神慰藉。 第十條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違法行為的手段、場合、方法等具體情形; (三)侵權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被起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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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補助金的損失通常不受法律支援。 因為在戀愛或婚姻糾紛中,賠償不會很快涉及。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要求另一方損失青春。 然而,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卻是沒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第86條.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如果他做錯了什麼,他不敢承認,那是因為他膽小,也許以前他犯錯的時候,會受到很多懲罰,他會害怕,心裡可能有陰影,他會這樣,所以他不敢面對,其實他不怕犯錯, 只要他有足夠的勇氣去面對,畢竟是一件好事。
無論你的意志多麼堅強,多麼努力,這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生的某個時刻,你會犯錯誤。 錯誤很難消化,所以我們有時會賭博而不是面對它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