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收購境外企業應涉及哪些部門和程式? 謝謝! 10

發布 社會 2024-04-0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收購股份達到50%以上即可控制公司股份,但名譽董事長仍是原來的董事長,這就是併購的區別,現在一般叫兼併!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外資企業收購的具體流程如下:1、收購意向的確定; 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3、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4、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明確擬收購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 5、簽訂收購協議; 六位親屬匹配,後續變更程式。

    法律依據:《外國投資者兼併收購境內企業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 使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股權併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經營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同意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利用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併購”)。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收購公司的步驟如下:依法簽訂收購協議;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及時通知債權人並發布公告; 以及公司變更的登記。 須經相關行政機關批准的,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合併可以採用吸收法或兼併法進行。 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是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即為新公司的合併,合併雙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合併時,合併雙方應當簽訂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決議合併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債權人未收到通知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和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繼承。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外資企業收購的具體流程如下:1、收購意向的確定; 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3、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4、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明確擬收購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 5、簽訂收購協議; 6、後續變更程式。

    法律依據:《外國投資者兼併收購境內企業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 使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股權併購”);或者,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企業協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購買經營境內企業的資產,也可以通過協議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並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併購”)。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收購海外公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 以品牌為導向的收購

    品牌導向收購是一種與在海外建立自主品牌截然不同的投資方式,後者是通過收購國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響力開拓本幣市場的海外市場。 這種收購的特點是:首先是“借殼上市”,即收購國外本土知名的貝、墨品牌的“殼”,然後借助這個殼對產品進行包裝,獲得當地消費者的認可,並迅速進入當地市場。

    其次,由於併購大多是經營不善或破產的海外知名企業的知名品牌,因此仍有一定的影響力和銷售渠道,節省了海外品牌建設和推廣的時間成本。 第三,這種方法適用於具有一定資金基礎、信譽良好、有能力收購和控制海外知名品牌的大型企業。

    2. 以技術為導向的收購

    技術型收購方式是指收購企業實施海外收購的主要目的,以提高自身競爭力。 以技術為導向的收購可以增強收購企業的技術能力,使自身技術處於國內領先地位。

    3. 以市場為導向的收購

    市場化收購是指收購企業以進入國外市場或實現本地設計、本地生產、本地銷售和分銷的本地化戰略為目的的海外併購。 以市場為導向的收購可以快速進入國際市場和新興行業,獲得新的市場空間,同時繞過最佳壁壘。

    4. 資源導向型收購

    資源型收購是指企業在海外併購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海外自然資源的開採權,以保證資源的穩定供應。 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急需資源,很多地區需求旺盛,國內自然資源開採供不應求,因此發展海外礦山基地是能源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收購上市公司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方債務金額較大,到期未償債務且處於連續狀態;

    2)收購方近三年內有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3)收購方近3年內有嚴重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禁止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識是我對“收購海外公司的主要方式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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