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特徵,什麼是反訴

發布 社會 2024-04-29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搜尋是謹慎的,什麼是反訴。

    1.“反請求”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對與原訴有關的行為提出獨立請求的行為。 反訴必須具有被告只能對原告提起反訴的關係,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存在反訴; 它必須提交給受理訴訟的法院,否則它可能是起訴書而不是反訴; 必須在法院受理訴訟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不得在訴訟前或訴訟後提出反訴; 反訴的主張和事實依據與本案有牽連,具有法律聯絡,否則簡翔將不得不單獨提起訴訟,不能一併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請求的當事人應限於本請求當事人的範圍。

    反請求請求與訴訟請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反請求請求和訴訟請求基於同一事實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請求具有他人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訴訟標的或者訴訟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另行通知。

    2. 反申索和抗辯有何分別?

    1、反訴的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訟,是獨立的訴訟主張。 抗辯不是對世界權利的一種請求,而是抗辯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求。

    2.申請時間不同。 反訴只能在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提出,而在一審、二審、再審或再審期間可以隨時提出抗辯。 反訴和本訴可以一併審理,也可以不合併單獨起訴,是獨立的,而答辯只能在已經啟動的訴訟程式中進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反訴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在本訴訟中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護被告在本訴訟中民事權益的重要制度。 反訴應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只能由被告在訴訟中對原告提起,不能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可以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一百一十九條 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反訴是指被告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對與原訴訟有關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的行為。

    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是被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採取的特殊手段。 但是,提出反訴是有條件的,前提是:(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而不是針對原告以外的任何人。

    2)它只能在審理訴訟的法院提出。(三)提起訴訟的時間必須在提起訴訟後,合議庭審議之前。 (4) 反請求中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請求有關。

    如果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首先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照銷售合同交付貨物,被告提出反訴,主張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 等一會。 反訴的目的是抵消和兼併訴訟,使訴訟無用,這將使原告的訴訟失去其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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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兩個事實之間沒有聯絡,例如原告起訴並要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被告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 這兩個問題沒有聯絡,被告人聲稱償還債務的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分別起訴。

    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訴訟。 反訴與本訴訟同時存在的,可以一併審理,但應當分別審查、判刑。 各方既是原告又是被告,享有原告和被告的權利和義務。

    民事、經濟案件的被告人除了有權提出反訴外,刑事私案的被告人還有提出反訴的權利。

    反申索和抗辯之間有根本的區別。 “辯護”是指被告人、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人、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訴、上訴中提出的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法律,為被告人或者被上訴人進行辯護。 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抗辯,是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必要程式,也是一項重要的程式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人民法院能夠正確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當事人拒不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

    反訴具有以下特點:

    1、反訴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雙重的,本訴原告是反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原告仍是本訴中的被告。

    2、反訴是獨立的,反訴和本訴的主張是兩種不同的主張,既有牽連性,又有獨立性。

    3、反訴的目的是抵消和附並原告在本訴訟中主張的民事權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反訴是指本訴訟中被告就本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訟原告有關的獨立反訴,本訴訟中原告的原告作為已經開庭的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在程式法上稱為本訴訟)。 這項權利也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在本訴訟中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護被告在本訴訟中民事權益的重要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可以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出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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