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的反請求程式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1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仲裁程式,簡單歸納為申請、受理、調解、裁決五大程式。 1.

    應用。 當事人自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接受。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

    **。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將進行申請人的明確請求、被申請人的答覆、仲裁庭對事實的調查、雙方舉證、辯論和最終意見的提出。 4.

    調解。 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議,仲裁庭將準備乙份調解宣告。

    5.判決。 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一方在調解送達前悔改的,仲裁庭將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是否受理反請求,並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的,可以將反請求與申請合併。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是否受理反請求,並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的,可以將反請求與申請合併。

    反請求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 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反請求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限屆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定義和特徵。

    所謂勞動仲裁訴訟中的反訴,是指在已經啟動的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程式中,被申請人在對原告的訴訟中,為抵消或者附並原告在訴訟中的仲裁請求而向原告或被告提起的獨立反請求。 勞動仲裁訴訟的反訴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反請求的提出人是仲裁的被申請人或者訴訟的被告,反請求的物件是仲裁的申請人或者訴訟的原告。

    2)反請求的存在必須是提出反請求的先決條件,沒有反請求就不可能進行。

    3)反請求的目的是附並或抵消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原告提出的請求。

    正是基於反訴的上述特點,法律規定本訴和反訴可以一併審理。 此外,反訴也是獨立的,如果在提出反訴後撤回訴訟,則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 不撤訴的,應當將訴訟與反請求併發。

    二、反訴的作用。

    反訴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積極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反訴可以與本案一起審理,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審判效率;

    2)由於反訴可以與本案一起審理,更有利於查明事實,辨別是非;

    3)由於反請求可以兼併或抵消請求,因此成功提出反請求可以使反請求人主動。

    由於上述功能,在實踐中,只要符合提起反訴的條件,就應盡可能提出反訴。

    3. 反訴的提出已經結束。

    在勞動仲裁訴訟中提起反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由仲裁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訴訟的被告分別針對仲裁訴訟的原告或訴訟的原告提出,並且標的必須合格和準確。

    (二)必須在案件受理後、開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在開庭辯論結束後立案的,仲裁庭或者仲裁庭應當通知發起人另行立案。

    3)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仲裁追溯寬大為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訴訟時效為自爭議發生之日起2年,逾期提起的反訴將被駁回或駁回。

    4)訴訟的反訴必須以仲裁的反訴為前提,如果在仲裁時沒有及時提出反訴,則訴訟的反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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