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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舉報人資訊洩露後,人身、財產受到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求助,必要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給予保護。 根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工作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方案,預防和處理針對實名舉報人的報復行為。
第62條規定,舉報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向人民檢察院求助,向人民檢察院求助,經實名舉報後,舉報中心、偵查部門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向檢察長報告。
發現確實存在威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派司法警察。
採取臨時人身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並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延伸資料:《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安全和合法利益。
第五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舉報線索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並嚴格使用密碼管理,未經檢察長批准,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閱。
2、報告材料應當置於保密場所,保密場所應當配備保密設施。 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機密場所。
3.向檢察長報告線索時,應當將有關材料密封在保密袋中,並填寫保密編號,並由檢察長親自開封。
4、嚴禁公開舉報內容及舉報人的姓名、位址、**等個人資訊,嚴禁將舉報材料轉交給舉報人或舉報單位。
5、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影印件; 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鑑定。
官方網站 - 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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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舉報人資訊洩露導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向當地公安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尋求保護,相關部門也會核實洩露情況並追究相關責任。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洩露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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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舉報人的資訊被洩露,他或她可以起訴法院,調查洩露者的法律責任。 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舉報人相關資訊洩露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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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可以作為舉報人向公安機關舉報資訊洩露。 因為舉報人資訊是不允許洩露的。 舉報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如果說舉報人的資訊洩露了,也沒關係。 追究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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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舉報人的資訊洩露了,沒辦法,資訊已經洩露了,只能盡可能降低自己被曝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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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構必須對舉報人的資訊保密,如果洩露,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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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接收單位會對舉報人的資訊保密,舉報人資訊洩露的,需要追究舉報人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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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舉報人資訊洩露導致舉報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向當地公安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尋求保護,相關部門也會對資訊洩露情況進行核查並追究相關責任。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洩露者的法律責任。
中國憲法賦予公民舉報、舉報、投訴的權利,公民享有舉報權,可以向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和有關部門舉報違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公眾利益的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玩忽職守,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控告、舉報,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
對公民的投訴、控告、舉報,必須由有關國家機關查明事實,負責處理。 任何人不得壓制或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未經批准或者授權處置線索,發現重大案件事實隱瞞或者不報案事實,或者私自留置、處置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干預偵查工作或者利用案件謀取私利的;
(三)非法竊取、洩露偵查工作資訊,或者洩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人資訊、舉報人資訊的;
(四)向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逼供,或者侮辱、毆打、辱罵或者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
(六)違反規定造成辦案安全事件,或者隱瞞、不報告安全事件,不實報告,不當處置安全事件的;
(七)違反規定實施留置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未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保護和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個人或者單位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濫用公職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人民檢察院必須對舉報內容和舉報人資訊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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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報告和投訴可以採取信函、訪問、**、傳真、電子郵件或口頭的形式。 收到舉報的部門將對舉報人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舉報、控告或者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工作人員收到口頭報告、控告、報告的,應當寫筆錄,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工作人員接到控告、舉報的,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對誣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或者捏造證據,即使指控、舉報的事實有出入,或者即使被冤枉,也必須與誣告嚴格區分開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檢舉人、控告人、檢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透露姓名或者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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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資訊洩露的投訴可以通過**舉報、信函舉報、面對面舉報等方式進行。
行為人明知不能公開、洩露、用於其他目的,仍**或非法向他人披露、公開、提供,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的個人資訊如下: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徵; 或一旦獲得或使用,它是排他性的。 前者是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是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著公民的個人特徵甚至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或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被侵犯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者的請求為前提,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公開或獲取其個人資訊,除非是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資訊所有者的意願所必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公民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訊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擅自開啟、隱瞞、銷毀郵件、電報的犯罪; 盜竊]郵政工作人員擅自開啟、隱匿、毀壞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時被盜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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