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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扣減或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前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請攜帶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以及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將在限期內出具更正未在期限內執行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時,如果您未能在期限內改正,員工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您拖欠工資金額的 50%-100%。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扣減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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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欠多少工資,都要追回去,乙個都不要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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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費可以起訴法院,工資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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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法律問題,您可以尋找法律合作夥伴並諮詢律師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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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勞動仲裁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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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非法的,您有權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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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同意,這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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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無權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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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應緊急收集相關證據,維護自身權利。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的,農民工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提出書面投訴,並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機構,負責諮詢、報告和投訴**。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比1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無故扣減、拖欠職工工資報酬的;
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的解除,並沒有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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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並報告;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說明,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屬於拖欠勞動類別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遇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犯的情形時,千萬不能採取爬樓堵路等激進行為,不能訴諸暴力手段,必須依靠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否則,衝動不僅無用,還可能被追究觸犯刑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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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法律角度來看,它是通過訴訟解決的。
反映到相關**部門,你也試過了,但沒用。 其他方式不是法律問題,律師很難評估和分析。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需要準確的幫助,因此建議將材料帶給律師進行具體溝通。 諮詢完成後,請以**價格結束諮詢。
在資訊中,僅北京地區僅限於來電諮詢,有意向委託也可以聯絡現場,接通後請說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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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報告未付工資。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
2、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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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搜尋未來建議打電話給**到他們的上級單位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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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勞動安全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3)雇主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職業介紹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符合國家關於就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考核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作出下列處理:
(一)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應當改正而不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
(三)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回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安全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否則,您也可以請律師幫助您處理。 例如,在 - l vb a n 365 - 中,您可以找到您所在地區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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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詳見我的個人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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