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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交警會向死者家屬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責任證明》。
此外,事故責任雙方及其家屬將得到初步調解和安慰,如果調解成功,交警將再次出具《交通事故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交警將這些材料影印件送交檢察院,由檢察院收集整理,移送法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勘驗檢查,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查、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鑑定檔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察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查鑑定。
檢查和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10日。 檢查鑑定週期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造成交通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員死亡的,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毀,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交通事故致使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故意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故意駕駛無證或者報廢機動車的;
5)嚴重超載駕駛;
6)為逃避法律起訴而逃離事故現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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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確定責任,然後根據責任比例支付賠償金。 如果發生輕微事故,如果可以自行協商,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處理。 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四)羈押期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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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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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營養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死亡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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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沒有強制交通保險的車輛處以雙倍罰款。 使強制交通保險成為法定的車輛保險型別,具有強制參加的效力。 而且保險費也越來越高。
對因交通事故而受傷的人的保護越來越高。 目前我國的強制交通保險分為,責任保險的金額為:人身傷殘死亡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
無責任保險金額為:傷殘、死亡1萬元,醫療費2000元,財產損失100元。 普通法院將在審判時對損失金額進行分類,並在保險限額內支援一方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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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按當地員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計算,一般按半年計算;
死亡補償金——以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淨收入為基礎,按20年計算。 60歲以上,每增加一年,減一年,75歲以上,按五年計算;
交通費——家屬因喪葬事宜而發生的合理交通費;
工失費用 - 家庭成員處理喪葬事宜的工失費用;
受撫養人生活費——如果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計算到18歲,如果受撫養人有工作能力且沒有其他生計**,則按20年計算,如果受撫養人超過60歲,則年齡增加一年,減少一年, 如果受撫養人超過75歲,則按5年計算。
精神傷害的慰問金 - 你可以自己提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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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w-40w 我絕對是。 這取決於它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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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是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雙方協商不成共識的, 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處理。
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物質損失的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工傷損失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醫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有義務賠償被害人。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家屬諒解書,以便中止的賠償專案為:1、醫療費用。 包括:診療費、醫療費、住院費等(代金券支付、國外轉診單**; 2.損失時間工資。 >>>More
車上的人有特殊座位保險,不屬於三險的範圍,但有些保險公司不會對投保人與其直系親屬之間的交通事故向人**提出索賠,這裡是劃分情況,如果是無意行為,應該在交通事故保險範圍內理賠(受傷者本人或受傷者的監護人人可以對事故責任人和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如果**證明是故意的,那麼性質就會變成刑事案件,保險公司不能提出索賠(欺詐性保險),在之前的乙個案例中,父親倒車無意中撞到了孩子, 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賠償金,母親帶走了父親(全權責任方,第一被告)和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