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什麼意思,再審是什麼意思?

發布 社會 2024-05-0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原審不服,有權向生效判決作出地上一級法院上訴,但只有上級法院同意審理案件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案件,才能作出再審裁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再審的目的是糾正一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可以提起再審的方式包括法院、檢察院提出再審和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停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案件再審,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再審理由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原案(又稱“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特別救濟程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未經辯論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案件審理所需證據,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調取,人民法院不調查調取的;

    (六)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管轄不公;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能力的人,不代表法定訴訟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人參加訴訟,因不能歸責於其訴訟人的原因不參加訴訟;

    10.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

    11. 未經傳喚而缺席判決;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越訴訟請求的;

    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

    再審包括以下型別:

    1、被告申請再審:被告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請求對原判決進行審查和更正。 被告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可能是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審判程式不合法等;

    (二)檢察院可以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提出異議,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判決進行審查和更正。 檢察機關申請再審的理由可能是原判認定的罪名不當、處罰不當等;

    3.法院決定重審: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重審,以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

    綜上所述,再審程式包括對原案提起、審查再審理由、再審重審等一系列法律程式。 這種程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獨立審判程式,不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要審判程式,與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二審程式不同。 再審程式就其本質而言,是糾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非法判決和裁定的訴訟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修改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申請再審,需要具備下列條件: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院長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有誤,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誤的, 並且有證據證明這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1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以下幾點:

    (一)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信、充分,對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當追究的刑事責任;

    4)是否有附帶的民事訴訟;

    (五)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列明的當事人;

    2.案外人員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損害其民事權益,不予執行的,被裁定駁回;

    3.上述當事人或與本案無關的人死亡或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的繼承人。

    申請再審的方式如下: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上訴立案大廳提交再審案件材料; 梁寅變了。

    (二)郵寄並提交再審申請材料,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3.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報送再審案件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交,有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修改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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