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分要求合作商業案例

發布 社會 2024-05-24
1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 這種合作是否可行?

    是的,典型的合資合同,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就業務流程的相關細節簽訂補充協議。

    2、雙方需要簽署什麼樣的書面協議? 當事人能否以自然人的身份訂立此類協議?

    簽訂合作經營合同。 該協議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簽訂。 但涉及經營活動的,應當申請營業執照,簽訂協議時,應當共同約定營業執照申請、使用、出資、負責人的有關規定。

    3、B是申請擴大產品A的經營範圍,還是單獨申請產品租賃經營資格?

    具體要看產品A和產品B的關係,如果屬於營業執照上的同一型別,就不需要申請營業執照。 如果不同,則在法律上需要申請新的營業執照。

    比如以前賣鞋的,現在賣的是零食,那麼鞋子和零食就不是同一類了,零食應該申請新的營業執照。

    4、在經營方面,既然A將產品A委託給B租賃,B的員工如何監督做賬務? 例如,B 的員工私下使用產品 A,並且沒有將其記錄在帳戶中。

    這很簡單,當你交付貨物時,逐一清關,請乙方書面確認,並同意每月清點,然後你就可以知道賬面上的金額了。 乙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付款。

    你沒有辦法監督乙方的員工,也沒有必要這樣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我了解B的店鋪銷售產品1,A想配合B在B的店裡租用產品2,A負責產品2的成本,B負責店內費用,利潤按比例分配吧?

    㞖。 首先,就看產品2對產品1有沒有影響,以及兩種產品是否有一定的聯合銷售關係,就像你賣鉛筆和他賣橡皮擦,能給對方帶來好處,如果你賣書,他賣水果就有點不一致了。

    此外,甲使用乙的資源銷售甲的產品,乙可以從其產品的銷售中索取收入,而不是利潤。 產品2租賃的經營資格應由B申請,以擴大經營範圍。

    一方面,A的產品是租來的,可以重複使用,所以沒有辦法監督,如果福利好,對員工來說也不錯。 但是你要注意會計,如果沒有自己的人在場,似乎不容易監督!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可以做! (首先宣告您不知道什麼產品)。

    不要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有兩點:第一,他的產品價格是多少,他給你多少佣金,每月的銷售保證是多少,雙方協商後簽訂協議; 其次,協議規定,如果產品銷售利潤過低或滯銷,雙方在產品下架多長時間內不對對方承擔任何責任,前期投入的資金不會相互彌補。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你想加入什麼? 加盟店不好,你可以自己做品牌,如果是西餐廳,我可以幫你,我是特克斯的值班經理,我現在也想自己開,我也做好了方案,可以詳細談談,也可以面對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最主要的是寫下合作的方式,權利和義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構成搶劫罪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轉化性搶劫罪,為抗拒逮捕而實施盜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 其中,徐某雖然未滿16周歲(生日第二天才滿16周歲),但盜竊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搶劫罪應負刑事責任。

    2.掩蓋、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所得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並代為隱瞞、轉讓、購買、變賣。

    3.不正確的是,《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舉報、控告、舉報。 不屬於本轄區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必須採取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轉送主管機關。

    4.我不確定,我可能需要調查現場,讓王檢查傷勢。

    5. 不構成累犯,今年5月生效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將未滿18周歲的人所犯罪行排除在普通累犯範圍之外。

    6、組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非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陪同投案自首;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屬、親友自願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徐某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劫他人財物,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傷、死亡的, 或者故意殺人,為藏匿贓物、拒捕、銷毀罪證,分別定罪處罰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本案中,徐某生日未滿16周歲,不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也不構成轉化搶劫罪,因為王某只構成輕傷。

    應當按照公安管理條例辦理。

    朱當時16歲,所以這構成了一次轉型搶劫。

    2、李:掩蓋、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

    3.不正確。 本案管轄B市。 這是犯罪發生的地方。

    4.立案偵查的條件如下:(一)有犯罪事實,即在已經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違反刑法,構成犯罪。 這種犯罪事實在客觀上已經存在,不是主觀推測; 它已被證明,而且並非毫無根據。

    (二)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 達到刑事責任程度的,立案的批准應當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主任無權。

    5.不構成情境。 《刑法》第8修正案規定,未成年人不屬於累犯的主體。

    6.組成。 原因有二:一是自願自首; 2.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可以撤銷。 甲銷售假冒產品,其實是重大誤會,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買賣行為可以撤銷。

    2. 是的。 由於投訴人知悉事實,其行為已屬惡意第三方,不受善意收購制度的保障。 A撤銷了與B的交易,A仍然擁有花瓶的所有權,因此他可以要求C歸還花瓶。

    附錄:如果C是善意的第三方,則C擁有花瓶的所有權,A不能要求歸還花瓶。 只有 B 可以要求賠償。

    關於破損問題:如果B將花瓶交給C,那麼C就是花瓶的主人,花瓶是他的,不需要任何人賠償。

    乙個真正的第三人得到了花瓶,而花瓶與A完全無關。 如果C把自己的東西弄壞了,他為什麼要為此付出代價?

    我認為樓上的結論是錯誤的,我們應該仔細看看《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內容。 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情形之一,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關係。 換言之,C沒有義務追究B是否擁有出售的所有權。

    衡平法條款固然重要,但它們是法律原則的一部分,而法理學中往往有例外。

    我太累了,哈哈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C需要賠償,因為C沒有以合理的價格拿到貨物,這違反了公平原則。

    1.如果投訴人是善意的第三者,則他在取得花瓶的同時取得花瓶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定義對此作了規定。

    也就是說,占有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所有權或者向第三人設定其他財產權,善意的第三人在取得物的占有的同時取得物的所有權。

    但是,如果交易違反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原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是最高原則),甲也可以向乙提出撤銷交易。 C不能擁有花瓶的所有權。

    2.至於損壞誰負責...... 嗯,我認為是A。 我會問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在就醫期間,我認為沒有工資。

    2.如果你不去上班,你不會得到補貼

    3、有底薪的,有績效獎金。

    4.生病期間。

    生病的是你。

    讓你生病的不是公司。

    沒有生活津貼,也沒有對失去工作的人進行補償。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光明百貨為合夥企業,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該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在其破產財產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爭議的焦點在於正大公司的債權是否應當全額清償,即是否有權向債務人追索債權的全部金額。

    3、由於光明百貨是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遺漏承擔無限責任,本案中,合夥人A、B、C均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正大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位合夥人提出還款索賠。 如果其中乙個合夥人還清了企業的債務,他有權向其他合夥人尋求追索權,以償還應由其他合夥人承擔的債務。

    東方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的所有資產承擔外部責任。 本案中,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產,應當用其破產財產清償清算集團的費用,償還職工工資和保險費,並繳納各項稅款,並按照債權金額按同比例償還已宣布破產債權的債權人。 CP宣布其債權後,無法償還的部分只能作為壞賬登出,無法再收回。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在作證問題上,任何了解案件事實的人,包括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都可以作證,這是一種義務。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趙雖然只有10歲,但只要是符合他智力的證詞,就可以作為證據。 比如趙某說自己見過被告,完全符合他的知性理解。

    但是,嚴格來說,判斷乙個人有罪與否,需要結合案件情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每條證據都可以相互印證,可以排除其他合理的假設,從而得出獨特的結論。

    嚴格來說,10歲的趙某的證詞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可以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作為證據鏈中的一環。

    我有一點淺薄的理解,希望對你有幫助。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可以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也可以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如果王先生的女朋友能證明這批酸奶和他胃痛有因果關係(如醫院等證明),不如提起侵權訴訟。 否則,將提起違約訴訟。

    2、超市應自行承擔責任,不得自衛。 超市在賠償了王先生的女朋友後,就可以向製造商追償。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本案中,王某女友可以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超市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 王先生只能以違反買賣合同為由對超市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貨並賠償違約金等,由於王先生的女友受傷,王先生沒有法律利益,因此無法就此事提起訴訟。

    除非超市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該產品並非由超市出售,否則超市應承擔責任。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酸奶在超市裡,不管是收據還是證明之類的東西,如果有,就是超市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超市會賠償你。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在侵權法律關係案件中,被告要解決的是侵權的四個要件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最重要的是相關部門是否有義務設定標誌或警示,這與他們的過錯直接相關。

    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肯定沒有過錯,因為小明的笨豬跳顯然是一項極限運動,並不正常。 如果有任何異常行為需要標記或警告,是否應該在每個橋面上都張貼禁止笨豬跳的告示? 你想禁止在每棟樓的屋頂上笨豬跳嗎?

    或者你想設定乙個警告,禁止從橋梁或建築物上跳下來? 如果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賠償,那麼將來,跳橋自殺的人的家人可以起訴並說這個人去游泳而不是自殺。 **沒有警報,所以要付費。

    就個人而言,我認為這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

    當然,從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們也必須明確,與笨豬跳有關的活動涉及到一些裝置或設施的安全,這是相關特種裝置監管部門要解決的問題,懶得去找相關規定。 畢竟不是乙個真實的案例。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我以前看過乙個案例,不知道是真是假。

    美國一名男子開著房車去旅行,途中離開駕駛座去煮咖啡,結果出了車禍。 因此,他將房車製造商告上法庭,因為他沒有在汽車的說明書中說明他在駕駛時不能離開駕駛座。 結果,該男子勝訴。

    房車製造商還在手冊中增加了禁止在駕駛時離開駕駛座的禁令。

    如果上述情況屬實,那麼應該可以從這個案件中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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