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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另一代人
基本國策不是一蹴而就的,你的理解可能是對的,但也未必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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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會被廢除,也許***的句子:100年都不會改變。
其實你以為中國終於放慢了人口增長速度,雖然帶來了老齡化加劇等問題,但還是帶來了巨大的好處,想想看,不是每個人都很有錢,生不起那麼多孩子,不是嗎。
所以生一男一女是一樣的,計畫生育還是要堅持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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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心朋友,房東。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乙個有這種滅絕政策的國家...... 在人口最多的國家......
想象一下世界上的日本、西歐、東南亞。 這些地方人口比中國更稠密,而且沒有中國那麼多資源,所以我們要消滅人口,為他們節省資源...... 我們什麼時候才能真正揚起眉毛......
我們國家有很多地方讓我心痛。 但那些都無害,只有這個,這種切斷子孫後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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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本條僅適用於四川戶籍,外省人員名單無法控制!
在教育方面有共同的責任。
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本省戶籍人員,適用本條例。
以及離開該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四條 計畫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輔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引導公民。
認真實行計畫生育。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丈夫和妻子可以申請再生育子女:
(一)寡婦因喪偶再婚,再婚前未生育子女不超過二人,另一方無子女;
2)一方因離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乙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被收養、子女經生育、收養死亡的。
另外,本文所列的15條不適用於以下再婚、生育情形!
在離婚和再婚的情況下,請記住,本條的法律邏輯是“前提是雙方都必須滿足離婚和再婚的條件”。
本條第十五條不適用於下列情形: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只能視為初婚,如果算作再婚,屬於人身歧視,不匹配。
本著男女平等政策的宗旨,婚姻自由!
當然,雙方所生的第乙個孩子,自然不會受到本文所列的15個再生條款的約束! 因為不屬於二胎,所以不是超胎! 再生。
欺負老百姓,低估老百姓的智商,太過分了吧?
如果雙方晚婚晚育,則已經履行了計畫生育義務,如果一方來自外省,第乙個孩子可以自由選擇生育時間,孩子就會安定下來。
嘴巴,不需要批准,這意味著不需要出生證等廢話檔案! 否則,就是對夫妻雙方的人身歧視,侵犯公民的生育權利,侵犯。
公民人身權利! 完全靠此來告計生辦不當“傻瓜”,準贏!
本文列舉了15條,嚴重懷疑在法理上嚴重歧視因離婚再婚的人,因為這個規定漏洞太多,都是一群所謂的“高手”。
閉門造車,太籠統了,沒有針對性!
哈哈,請對此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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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生育政策於1982年被確立為中國的基本國策,同年被寫入中國憲法,並一直保留至今。 計畫生育是1982年制定的一項基本國家政策,目的是有計畫地控制人口。 主要內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育、優生優育。
直到2020年,計畫生育政策略有變化和放鬆,但它仍然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 國家提倡計畫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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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生育始於49年前,1966年1月28日,中國實施了計畫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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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計畫生育制度和相關政策尚未廢除。 目前,國家只全面開放二孩政策,如果違反計畫生育相關規定,生下三孩,將被徵收社會贍養費。 二胎的開啟並不意味著計畫生育被廢除。
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需要從整體上考慮,用系統思維協調人口的數量、質量、結構、分布,以及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等多重政策目標。 制定人口政策,不僅要考慮人口本身的問題,還要考慮與之相關的重大政策,並考慮其他與人口有關方面的主要目標,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8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學。 一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安排安排另乙個孩子的出生。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登記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生育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當事人受益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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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計畫生育是一項基本的國家政策,即計畫生育。 它於9月被確立為一項基本國策,並於同年12月寫入憲法。
主要內容和目的是促進晚婚、晚育、少生育、優生學,從而有計畫地控制人口。 自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制定以來,我國計畫生育的積極作用和模仿發展問題不容忽視。
到21世紀初,我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已經進行了一些調整。
法律依據:社會贍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民生育子女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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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國家在它自 1971 年開始實施計畫生育政策,然而,直到1982年,計畫生育才被確立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政策,並被寫入《憲法》年。 1980年9月,**發表了《關於控制中國人口增長問題的致全體黨員和團員的公開信》,主張一對夫婦只能生育乙個孩子。
1971年7月,國務院批准並轉交了《關於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報告》,首次將控制人口增長的目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 計畫生育是指按照人口政策進行計畫生育,其主要內容和宗旨是:促進晚婚晚育,少生好孩子,從而有計畫、有條不紊地控制人口。
計畫生育於1982年9月成為中國的基本國策,同年12月寫入憲法。 21世紀初,隨著20世紀80年代第一批獨生子女達到適婚年齡,我國計畫生育政策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放寬。
2013年11月,《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啟動實施獨生子女夫妻可以生育二子女的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二孩政策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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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是指國家制定的或者在國家指導下制定的規範育齡夫婦生育行為,包括生育數量和質量的指導方針。 該國目前對三孩政策(不是三孩)持開放態度。
我國目前的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子,提倡夫妻二胎;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其他子女[1]。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情況制定。 少數民族計畫生育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將國家確定的現行生育政策編纂成文並制度化,從法律上界定了中國的基本生育政策。
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第九條 取消社會贍養費等限制性措施。 取消社會贍養費,清理並廢止相關處罰規定。 戶籍、入學、就業與個人生育狀況完全脫鉤。
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在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宣傳,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 第十條 建立健全人口服務體系。
以“一老一少”為重點,建立健全全生命週期的人口服務體系。 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兒童養老護理功能。 落實出生登記制度,做好生育諮詢指導工作。
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疫苗接種、戶籍、參保、社保卡申請等“一舉一體”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評估。 完善全國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完善覆蓋全人口、全生命週期的人口監測系統,密切監測出生情況和人口變化趨勢。
依託全國人口基礎資訊資料庫等平台,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醫保、社保等人口服務基礎資訊的整合、共享、動態更新。 建立長期均衡的人口發展指標體系,完善人口預警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進計畫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
第四十九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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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目前,我們已經取消了社會贍養費等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六條 全國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計畫生育有關的計畫生育工作和春鏈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群眾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按照目前的表述,一些計畫生育相關證明或證明可以在戶籍地或現居住地辦理,但如果以後還要回到戶籍地辦理,最好到戶籍地辦理。 另外,你最好諮詢一下你居住的鄉鎮的街道辦事處或計畫生育部門,然後酌情處理。
必須支付社會贍養費,主要是因為你已經進入了家庭,這意味著你已經承認孩子是你的孩子。 也就是說,你是超生的。 如果你非要說它是否合法,它是不合法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