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通知我辦理辭職手續,去還是不去?

發布 社會 2024-05-17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去吧,沒關係,你的合同已經到期了。 但是你為什麼需要離職呢? 你可以要求公司說明原因,如果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公司不能叫你來去。

    您可以要求公司與您簽訂另乙份合同,但再次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將實施,勞動者需要提防違法行為。

    鑑於《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部分用人單位,針對新法實施前部分用人單位的一些做法,提防一些違法操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員工,在新法實施之前,雇主沒有必要要求員工簽署新的勞動合同。 面對用人單位要求重新簽字,勞動者必須看清合同文字,勞動者可以拒絕接受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更換用人單位、降低工資等,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意解雇勞動者,甚至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是錯誤的。

    不簽署合同將導致嚴厲的法律處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東石新聞報道。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去了解情況,不要辦理任何手續。

    自07年10月07日起,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用人單位只能基於以下理由解除與您的勞動關係。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私利,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合同到期,你一定會去的。

    這是合法的解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應該走,而不是故意裁員。

    因為你只有兩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最好找勞動仲裁來解決問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是肯定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去吧,帶上那些傢伙,如果你不能談論它,你就會分裂人們。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你可以看一下它,看看原因是什麼,並詳細分析具體問題。 這種事件變化很大,說不看東西不好。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要求員工辦理辭職手續,而員工未簽署辭職書,未依法辦理辭職手續,員工不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5)根據本法第26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因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要看具體情況,看勞動合同是否已經簽訂,簽訂合同後必須履行合同法,在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有權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簽訂合同後自動離開公司。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未辭職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不辦理辭職手續,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未付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在試用期內,雇員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終止僱傭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事先通知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答覆》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30日後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辦理手續。 ”

    一方面,《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辭職的絕對權利,另一方面,它賦予雇主一定的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範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繳納的用人單位聘用、聘用人;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培訓費的,雙方應另約定與鄭定打架;

    3、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

    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自願離開公司,不理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勞動者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調動手續。

    如果員工離開公司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在原雇主,員工將無法在新雇主辦理正常的招聘手續,無法獲得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也無法繳納勞動保險。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你應該先離職。 與公司協商提前辭職。 辭職無需提前 30 天通知雇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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