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找不到證據,可以立案嗎,沒有證據可以立案嗎?

發布 社會 2024-05-09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按照管轄範圍對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對普通案件進行調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可以看出,立案有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 二是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立案後,偵查人員要通過偵查取得與犯罪、無罪有關的事實和證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對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終止審判、無罪

    (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的;

    (二)起訴時效已屆滿的;

    (三)通過特別赦免令免除處罰;

    (四)依照刑法規定提出申訴後才處理的犯罪,未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民事立案沒有證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為了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而不是當事人是否有證據,但不能勝訴,甚至可能被指控陷害,因此在起訴中需要取得確鑿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

    當事方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和其餘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5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依次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採納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但給予譴責或者處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沒有任何證據,任何案件都不能立案。 案件必須以完整的證據提交。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立案後證據不足的處理方法有幾種:(一)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

    (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三)進一步加強案件觀察和公眾參與程度,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不起訴和上訴案件公開審查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需證據; 發現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取證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取證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補充調查的,應當在乙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 補充調查僅限於兩次。 補充偵查辦結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後,由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級補充偵查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要立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客觀存在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是指犯罪行為人依法追究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當存在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 應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對法律規定管轄的案件管轄,不屬於本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控告、舉報。 不屬於本轄區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必須採取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轉送主管機關。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舉報書、控告書、舉報書、自首書、自訴起訴書等材料進行審查後,決定將案件作為案件偵查、審理。 立案的首要條件是有犯罪事實,沒有犯罪事實的就不能立案。

    《關於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適用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經審查後決定退回起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按照補充偵查大綱的要求,在乙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 補充調查僅限於兩次。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兩次或者已經提起公訴後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拒絕。

    人民檢察院因補充偵查需要提出協助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沒有證據,一般不能立案。 原告沒有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只要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條件,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證據,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獲得證據,或者自己無法獲得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立案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即在已經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這種犯罪事實在客觀上已經存在,不是主觀假設;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 僅構成犯罪,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對法律規定的屬於本轄區的案件管轄,對法律未作規定的,不屬於本轄區的案件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檢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會受理民事訴訟,也會立案審理。 法院受理訴訟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主張、事實和理由。

    是否有證據不影響法院對訴訟的受理,證據能否支援訴訟請求,是法院在審理終止訴訟時需要確定的事項。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會受理民事訴訟,也會立案審理。 維權必須存在侵權和侵權事實,同時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事實成立,才能有效維權。

    如果沒有相應的搜查和拆解老人的證據,即使提起訴訟也很難獲得法律或法院的支援。 沒有證據支援,除非侵權人或侵權人能夠主動承認或承擔,否則沒有勝訴的把握。 證據是客觀事實的佐證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一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展開。

    1.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經查證屬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消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整個案件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案件事實足以根據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唯一;

    5.使用證據進行推理是合乎邏輯的和經驗的。

    2、輕傷證據不足如何判斷。

    (一)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 公安機關對原認定為“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立案偵查完畢後,應當出具偵查結論報告並送交雙方當事人,並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說和教育,並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 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公安機關可以在此基礎上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解決矛盾;

    2.被害人提起自訴。 普通輕傷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可信、充分,公安機關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 對輕傷案件,公安機關認為傷害證據尚不充分或者難以確定或者公安機關不認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 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的輕傷案件,案件情節複雜,社會影響或者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經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自訴人、原告、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申請連同案卷、證據一併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沒有證據,一般不能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司法機關舉報、舉報、控告有關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受理; 但是,受理機關應當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審查,只有在有相關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才可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控告犯罪事實或者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控告、舉報。 不屬於本轄區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不屬於本職管轄,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進行抗辯。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第一次答辯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所依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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