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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從輕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失職罪以外的過失罪,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九十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如何認定常見的共同犯罪
1、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兩個未滿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多人共同犯罪,但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同案犯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圖。 這裡有兩層含義:第一,共同犯罪人不僅意識到自己是故意參與共同犯罪,而且意識到還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他一起參與犯罪。
二是同案犯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共同犯罪意圖使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相互聯絡、相互默示,結合成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有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客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雖然共同犯罪時的地位、具體分工、參與程度甚至參與時間可能不同,但其行為都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犯罪目的,指向同一目的,因此它們緊密相連,有機協調,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一部分。 在有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必須有乙個共同的犯罪物件。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針對同一犯罪物件,這是共同犯罪成立必須有共同犯罪意圖和共同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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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主目和積極參與者,不構成聚眾鬥毆罪,也不是他致使對方嚴重傷害,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必須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團夥毆打、傷害他人。
因此,除了賠償對方之外,還要看是對你的朋友處以罰款還是進行行政拘留,這就要看你是否能安頓好警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的朋友是未成年人,如果不造成對方個人**, 屬於花錢結算的範疇,新手要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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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聚眾鬥毆,頭目等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武裝人群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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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是民事責任,處罰是刑事責任,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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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項共同犯罪,連帶責任和金錢損失只能作為量刑的乙個要素考慮在內。
決定與否,取決於法院的判決,判決下來了,只要沒有人上訴,就是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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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按原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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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聚眾打架賠錢是可以的,但還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涉及笑導致凱受到刑事處罰,則不能用金錢解決。
如果涉及犯罪,那麼一般會面臨刑事處罰,然後受傷的人就需要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鬥毆的,對參與鬥毆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重要人員第一次會議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打架的;(二)聚集打鬥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煽動;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4)武裝人群戰鬥。
聚眾鬥毆有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之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對方受輕傷的,無疑會受到刑事追究,法律規定的刑罰為:對聚眾鬥毆罪,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期拘留或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More
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的,可以減輕、減刑或者免除處罰。 >>>More
在武裝人群鬥毆中,他只是開車看,沒有動,是否積極參與,要看當時的情況,由法院最終裁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