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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的關鍵問題是質的問題,即每個人的事業的原因。
打架鬥毆可以作為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處罰,也可以定性為治安案件。
你和你的朋友在這場戰鬥中的行為沒有明確說明,所以很難判斷。
但在最基本的層面上,你一定違反了治安處罰規定。
或者,如果你們兩個人互相攻擊,而且責任相近,那麼最常見的事情就是聚眾打架或者挑起爭吵惹事,在沒有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一半是對主要責任人的某種懲罰,可以是治安,也可以是刑事犯罪, 而其他人一般都是單獨受傷的,但他們也要支付一些罰款。
但是,如果責任在你身上,那麼,除了適用《公安管理處罰條例》外,如果情節嚴重,你甚至可以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派出所判處的處罰並不明顯過重,治安案件行政拘留最長為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則不行。
對於12萬元的問題,派出所的處罰有兩個目的,一是賠償被害人; 二是懲罰你。 所以,很難說這筆錢不好,而且在實踐中,派出所一般都是用這種方法來平息事態的,起訴它過分也不容易。
乙個小小的建議,如果經濟賠償可以負擔得起,並且在處理案件中沒有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盡量不要追究這些事情,這是非常麻煩和困難的,這就是中國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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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無權做出決定。 踰權行為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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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群眾鬥毆情節嚴重,聚集群毆的,對參與鬥毆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鬥毆罪,是指以報復他人、爭霸權等不正當目的,集眾鬥毆,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鬥毆的,對參與鬥毆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擾亂的;
4)武裝人群戰鬥。
聚集群毆,致人死亡的,依照本阻斷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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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權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結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物件是所謂的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眾打架罪包括社會生活和公共生活中應遵守的所有共同生活規則和秩序,而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打架罪可能是在公共場所,如公園、電影院,或者是有私密熟人參與的相對僻靜的地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群毆的,對積極參與鬥毆的頭目和其他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武裝人群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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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如需幫助,可致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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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又五年,五年十年,情節嚴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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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群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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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對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實行管制。
對於以下劇集,介於 3 到 10 年之間:
多次聚眾打架;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公共場所、交通要道,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武裝人員聚集在一起戰鬥。
情節較輕的,准予取保候審,只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危害社會。
基於上述條件,我認為你提到的情況是主犯,二是有逃跑史,所以不適合取保候審,也不適合緩刑。 你唯一稱之為“費用”的是受傷者的賠償費用。 其他的“點點”費,乙個是沒有擺在桌面上,乙個是就算有人做了,這種“費”也是獅子嘴,沒有證據,而且不同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比如找李莊或者田文昌等“釣魚人”,一般沒有幾百萬元不夠律師費。
法律問題大相徑庭,網路上也不清楚,問問正在辦案的法官或偵查員是最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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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沒有判刑;
2. 未申請保釋候審並不一定意味著可以判處緩刑;
3.故意傷害罪致使對方輕傷或者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4、經濟賠償與造成的經濟損失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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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可能無法獲得保釋。
2.沒有必要能夠判處緩刑。
3. 具體律師費的談判。
廣州律師關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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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情節一般的,可以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集人群打三遍; 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集人群打架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武裝人員聚集在一起戰鬥。 在三至五年監禁的範圍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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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2條:聚集群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武裝人群戰鬥。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聚眾鬥毆,頭目等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More
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的,可以減輕、減刑或者免除處罰。 >>>More
在武裝人群鬥毆中,他只是開車看,沒有動,是否積極參與,要看當時的情況,由法院最終裁決。 >>>More
傷殘程度只能由司法部門認定,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是輕傷,不構成刑事犯罪,你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最多是罰款(根據公安管理處罰條例,不是刑事處罰),然後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因為不構成犯罪,上法庭只是民事訴訟,所以不會有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