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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取決於主刑,如果有兩個刑期,自然可以有兩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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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提供的資料不足,無法確定是否可以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緩刑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試用期為一年以上,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有期徒刑緩刑的緩刑期在原刑期以上不少於五年,但不得少於一年。
緩刑的緩刑期從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判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3)遵守檢驗機構關於接待訪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地、搬遷的市、縣,應當報檢查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由公安機關檢查,由其所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緩刑期滿; 原判不予執行,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經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 對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關於緩刑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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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具體條件如下: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3. 表現出悔意。
第四,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 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鉛襯衫。
第六,難賣,不累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犯罪集團的累犯和頭目,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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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不能再判處,具體如下:
1、緩刑是指給予一定的緩刑期,暫時不執行刑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基層組織配合喬陳培,服刑人接受檢驗的刑罰。 在緩刑期間不得再給予緩刑;
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間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還有其他未判刑的犯罪,撤銷緩刑。 在緩刑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再次犯罪,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還有其他犯罪未經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 對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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