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未支付的應付金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發布 社會 2024-05-07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付金額的原因是:

    1、企業轉賬或者確有無力支付應付賬款的,應當借記該賬款,按照賬面餘額記入“營業外收入”賬款。 因此,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2、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付賬款是指企業向第一單位購買材料、商品和勞務的應付金額。 可以看出,應付賬款是由於賒購原材料而形成的,原材料的採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構成應付賬款,其採購成本必然會隨著生產的使用而進入生產成本,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實踐中,很多企業在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賬款下都有長期應付賬款,這些長期賬款有的可能還能支付,有的甚至可能找不到聯絡人,對方也可能已經記下了損失,導致無法支付這些款項。

    例如,企業A在清理往來賬目時,發現一筆應付賬款被過賬為B公司,負責人已經換了好幾次,無法聯絡到對方的公司B公司,但在網上查詢B公司資訊時,發現公司已經登出。 A公司無力支付應付款項。

    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何處理這種應繳稅款呢? 簡單來說,就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們先看一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第6條列舉了9種收入形式,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並沒有明確說明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是收入,但第9種情況寫成“其他收入”,底部條款,所以不可能說不能支付的應付款不屬於徵稅範圍所得的梁藻消費稅按本規定規定繳納。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進一步解釋了上文第6點中的“其他收入”的第九種形式,其中明確包括了“確實無法償還的應付款”。

    那麼,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清楚,這種應繳稅款,即所得稅法中的其他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範圍。

    那麼如何把握無法支付的應付金額呢? 換言之,什麼樣的錢可以算作無法支付的款項,有沒有判斷什麼錢可以判定的標準?

    在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南》中,有相關答案。 檔案中指出,企業作為當事人,應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然後由企業判斷應付金額是否無法支付。

    因為企業想認為這些應付賬款是交不清的,那麼就需要繳納賀稅,所以對於一般企業來說,它不會做這個決定,寧願保留在賬上。

    但稅務局沒有這樣做。

    因此,稅務局也會有自己的身份認定標準,這也可以說是依據。 也就是說,如果稅務機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

    1、債權人為自然人,債權人失蹤或死亡。

    2、債權人為法人的,債權人被取消或破產。

    稅務機關可以認定債務人確實無力支付,將這部分無法償還的未償付款項計入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於企業來說,知道稅務局的這個標準,那麼至少應該按照稅務局的標準,當知道債權人有這種情況時,就應該將長期應付賬款確認為收入,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所得,是指企業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所得之外取得的其他所得, 包括企業資產超額收入、逾期包裝存款收入、無法償還的應付金額。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益、補貼收益、違約金收益、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應繳納的金額應計入總收入,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所得,是指企業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所得之外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業資產超額收益、逾期包裝存金收益、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被處理為壞賬損失後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外匯收入等

    因此,企業確有無力償還的應納金額應計入總收入,並計入企業所得稅。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計入營業所得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能償還的應付賬款計入其他所得。 原則上,企業作為判決的當事人,應當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企業可以判斷應付金額是否確實無法償還。 同時,如果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遭受資產損失、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被登出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消滅的,稅務機關可以認定債務人確實無力支付。

    對於無法償還的這部分未償付款項,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總收入。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賬戶:借方:應付賬款。

    貸方:營業外收入。

    1、銷售貨物所得;

    2.提供勞動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4、股利、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 接受捐贈收入。

    9. 其他收入。

    參考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上述規定中的“其他所得”作了明確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所得”,是指企業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所得之外取得的“其他所得”

    包括企業資產盈餘收入、纖維宴等逾期包裝材料存入所得、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 外匯收入等。

    參考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償還的應納稅額計入國家稅務總局收入。

    同時,稅務機關確鑿證據確鑿證明債權人債權因債權人失蹤、死亡、債權人登出、破產等原因消滅的,稅務機關可以認定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應繳金額計入企業所得稅所得。 若有相關需求疑問,歡迎私聊匠心與理財!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其他已登出的應付賬款仍與稅務有關。 應作為“確需繳納的應繳金額”列入應繳企業所得稅。 其他已被證明不再應付的應付款項,無須就這些收入提交審批。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所得,是指企業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所得之外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業資產超額收益、逾期未退還的包裝材料押金所得、梁凳數無法償還的應付金額、處理壞賬損失後已收回的應收賬款, 債務重組所得、補貼所得、違約金所得、匯兌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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