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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違法,必須簽訂1個月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培訓協議,否則從第二個月起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補償金雙倍工資 13 天。
2.再次支付工資,根據你說的:
培訓工資,1個月,30*30=900
從上個月20號到本月20號的工資,整個月,我拿了11號,所以有9天的工資,而從這個月20號到下個月20號的工資,你只做,所以再加20天,加29天一起, 基本上是乙個月的工資。
3.換句話說,你應該在這家公司拿到3份工資,900+9天+20天。
至於要不仲裁,就看企業的配合了,願意不賠償都無所謂,鬧事會耽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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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應該沒有問題,10月12日到11月14日培訓工資900多,11月20日到11月20日正常工資。 而且11月20日到現在的工資還沒有結算,所以應該要等到12月20日才能發工資,雖然是兩個月的工作,但也要在發工資的那天發工資,除非你不做,比如你已經工作了29天,但是公司是每個月的30天發工資, 提前向您解釋,您仲裁什麼?是你自己沒有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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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好! 工資支付的依據是合同中的工資報酬,第二個月支付200元是違法的。 可以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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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於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規定,向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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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未按實際崗位支付相應的工資,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員工可能會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無故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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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每畝工資總額構成,正確計算工資。
1)工資結算的原始記錄。
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應當按照有關原始記錄計算,工資計算的原始記錄主要是指考勤記錄和產出記錄。
公司不能隨意調動,在調動前必須與員工協商達成協議,一般立場寫在勞動合同上,嚴格來說,調動就是調整勞動合同的條款。
換句話說,公司可以按合同中的職位支付,而不是按實際職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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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簽訂了合同,按要求支付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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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否則合同可能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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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與勞動合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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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勞動者與公司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以任何理由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而不支付租金,即使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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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勞動者與公司有勞動關係,就沒有理由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即使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1、單位陪老,罰款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單位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其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2. 公司是否有權扣除付款?
公司無權任意扣款。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一切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留的贍養費或者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此外,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3.如何補償員工的工作失誤。
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它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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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申訴,尋求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百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安排高輝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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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得規定違法不支付工資。 只要員工與公司有勞動關係,沒有理由不支付員工工資,即使員工對單位造成損害,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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