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老闆被罰50元,撞老闆被罰款違法嗎?

發布 職場 2024-05-2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不管在那個公司,只要老闆不傻,和老闆對峙的結果是沒有好果子吃。 二樓明明是小孩子的自述,快長大。

    與老闆矛盾不僅僅是你在事件中是對是錯的問題,關鍵是你以個人身份挑戰整個公司的制度(老闆直接支配你,也就是公司的制度,你可以挑戰他,而且只有你贏了,但如果你贏不了,你就錯了。 )。你個人不服從管理,他不和你打交道,別人也不服從管理。

    這就像一支軍隊打仗,你不想死,你不衝上前去,他就得開槍矯正法,否則大家都跑回去,就沒有辦法打仗了。

    如果你和你的老闆單獨在一起,你可以講道理,如果有人在那裡,你應該支援你老闆的要求(太多了...... 這樣你得的就多於失去的。

    再說第二點,交給你的任務就是任務,就算你沒能做好,至少要有個態度,“所以我就走了,,,這一段有問題,不知道是你親自走了,還是老闆走了之後,至少你應該在老闆走後離開, 做個節目,不會很尷尬,如果你不捍衛他的權利,他會把他的權利強加給你。 報應,,,到頭來,你受不了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呵呵,成人世界太嚴謹了,你接受了社會誇張的洗禮,忘記了童年的純真。 你對前者的失敗感到非常害怕,如果我寧願拿乙份辭職報告砸在他的桌子上,就說“我要辭職”,讓我吃乙個月的速食麵。 什麼樣的破碎公司?

    鳥兒不拉屎。 呃,別說了。

    如果你找不到工作,你只需要和他在一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既然衛生不乾淨,說明你以前做得不好,老老實實的再做一次,不要反駁,下次吸取教訓。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上次我被扣了1000,然後我就退出了! 你做什麼工作?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因與老闆對峙而被罰款,屬於正常行為,如果員工離開公司,員工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至於對老闆的罰款,就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了,是否知道制度有沒有公示,如果鎮上沒有,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部門投訴,要你被罰款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繳納的由青鄉市職工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或裁定中要求扣留的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不合法。 與上級有矛盾的員工不得被罰款。

    個別單位無權處以罰款,只有行政機關有權處以罰款。 而且和老闆的對峙是個人道德問題,不是違法行為,所以沒有罰款。 即使老闆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而且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會以這種方式處以罰款,也不能罰款,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石良的作業程式。

    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非法指揮或者危險操作;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批評、糾正、舉報、控告。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員工與老闆發生矛盾,如果屬於公司違法制度的違法行為,公司可以按規定處以罰款,即扣除員工和工人的部分工資; 但是,如果規章制度中沒有規定或規章制度違法,公司不能隨意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良好,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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