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有有限合夥制度的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5-0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賠償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退出合夥企業: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個人破產;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

    4)法律或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喪失相關資格的;

    (五)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應當退出合夥企業。

    退出的生效日期是退出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信託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社會。 信託制度作為一種基於信託委託他人管理財產的方式,雖然具有“信託財產獨立、法律關係明確”的優勢,但世界上幾乎所有的風險投資公司都沒有選擇信託制度。

    有限合夥企業之所以能夠在美國風險投資行業取得如此快速的發展,主要是因為有限合夥企業本身並不是所得稅納稅人。 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收益分配給每個合夥人後,然後按自己的邊際稅率徵稅,避免了公司制度下的雙重徵稅。 其次,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為普通合夥人提供更好的激勵機制。

    第三,有限合夥風險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向普通合夥人支付固定比例的管理費來限制企業費用水平,管理費通常是資本或資產淨值。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合夥企業]中國有限合夥制立法的不足。

    中國風險投資立法的最大特點——地方立法推動**立法。 由於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時間相對較短,行業主體(包括立法者)對風險投資的理解不同,導致立法滯後,因此前期沒有高層次的立法。 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制度創新,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和資本事業的發展,地方政府在第一次統一立法之前,必須先進行地方立法。

    最終,地方立法的增加和成熟導致了統一立法。

    在這個過程中,地方風險投資立法勢必會受到整個中國法律體系的制約,在實踐中難以運作。 這正是中國有限合夥企業立法所面臨的問題。 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地方立法對有限合夥企業法律地位的承認,也體現了有限合夥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肯定。

    應當認識到,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作為市場主體或民事主體立法的一部分,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法的規定進行規範,而不是由地方性立法來規範。 雖然地方立法突破現行立法,確認有限合夥企業法律地位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侵犯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威,但在立法不允許甚至禁止有限合夥的情況下,在某一領域為有限合夥企業尋求法律生存空間,實在是束手無策夥伴 關係。立法雖然要強調法律的確認功能,但也要注意法律的功能和推進。

    沒有充分考慮法律的適應性,有限合夥制度的遺漏是現行《合夥企業法》最大的缺陷。

    可以說,北京天綠創業投資中心的過早夭折,是由於缺乏統一的全國有限合夥立法和配套立法。 相比之下,賽富成長**(天津)創投公司應該是幸運的,但作為創投領域的孤軍奮戰者,也在苦苦掙扎。 從商務部核准到營業執照,各主管部門都是第一次辦理這類企業的申請,歷時半年多才最終用了半年多的時間。

    根據現行相關風險投資規定,有限合夥制只能以“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的形式使用,也就是說,國內風險投資不能直接採用“非法人制”來實現有限合夥制的設計。

    為激發投資者投資熱情,充分發揮有限合夥制優勢,需要在大膽借鑑國際慣例和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合夥企業法》及配套立法進行修訂,盡快移植國外有限合夥制。 只有這樣,風險投資企業才能借助有限合夥企業推動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以上就是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疑難法律問題,並且有委託律師的想法,我們有很多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援線上選擇指定區域的律師,並且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我國一些地方在北京、深圳、浙江、珠海等地的地方立法中已經開展了有效實踐,已經對有限合夥制度作出了規定,這無疑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些地方性法律法規在實施中的利弊成為國家有限合夥立法的寶貴財富。 此外,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規定,可以採用非法人組織,根據其規定第四條,可以看出有限合夥制度在中國已經開始得到承認。 大量外國有限合夥風險投資的湧入,也為我國有限合夥風險投資提供了很好的榜樣。

    但是,由於它只針對外商投資的風險投資機構,因此對境內投資者設立有限合夥風險投資機構仍然沒有相應的規定。

    2、在中國經濟生活中,有限合夥制度萌芽,在中國企業改革的實踐中,也有有限合夥的萌芽。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民參股村(鄉)企業,但不參與企業管理的企業中,集資盛行,企業仍由村鄉選出的管理者經營,盈利時,農民將按照其投資比例分紅, 當他們賠錢時,農民只會為他們的投資承擔責任。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人還可以在創業投資企業合同中約定,如果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部分投資者應當在其核定的出資額內承擔責任。

    14 在實踐中,科研機構與生產企業的合資企業類似於有限合夥企業,由科研機構出資提供科研成果和技術,生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負責生產經營,雙方分享經營利潤。 科研機構為了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長,保持自己的科研實力,一般不願意參與自己不熟悉的生產經營活動,只希望對自己提供的技術負責,如果經營失敗,只會損失花在開發這項技術上的資金, 並且不承擔其他責任。另一方面,製造商負責運營,並對其所有財產償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顯示,2002年5月底,我國居民儲蓄餘額首次突破8萬億元; 2003年,我國居民儲蓄存款餘額超過11萬億元; 2004年突破12萬億元。 這些大筆閒置資金是使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的最大注資。 可以看出,儘管存款利率不斷下調,但人們仍然熱衷於存款。

    這說明,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大幅增加,社會閒置資金日益增加; 另一方面,我們簡要地觀察到缺乏有效的投資機制。 高儲蓄在支撐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增加了銀行的風險。 目前,我國市場尚未充分開發,融資渠道過於狹窄,因此亟需有效集資。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應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在我國,合夥企業分為個人合夥企業、企業合夥企業和合夥企業。 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至第35條的規定,個體合夥企業是指兩個民法級別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約定,各自提供資金、貨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經營,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企業各自財產的比例承擔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責任。廚師或協議。法人合夥企業是指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共同經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財團。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法人合夥企業必須是由法人組成的財團,如果財團不符合法人的吉祥條件,當事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承擔自有財產或管理財產的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一種企業形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投資經營,分擔損益,分擔風險。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因為個人合夥和共同平衡本身就是一種合同關係。 我國的合同法已經很成熟,對合同法進行調整就足夠了,不需要民法的一般規定再做進一步的規定。 2、合夥企業的法律由《公司法》、《商法》、《經濟法》規定。

    它與《民法典》的一般規定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條和第18條.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權利保護訴訟的有效期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不同於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是相對於合夥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有限合夥人還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字並置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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