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時不加重刑罰的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5-19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畢業**快樂呵呵! 已經過去了,所以為什麼要太認真地對待它。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上訴不加重刑罰原則是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有上訴權的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不能加重對上訴的被告人的處罰,也不能加重同一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處罰。

    上訴不加重刑罰原則是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有上訴權的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其影響包括:

    1、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無論上訴理由是否適當,二審判決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滿意判決或者態度惡劣為由加重原判刑。

    2.只有一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刑事宴會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變更判決的,即使原判刑特別輕,也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3.只有一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變更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經查明事實後,不改變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的,不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同時,二審法院不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僅從輕判處的案件發回重審,責令一審法院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程式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 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得加重對同一案件的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處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但僅認定罪名不當的,可以變更罪名,但不得加重處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判處多項犯罪合併處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處罰,也不得加重處罰之一;

    (四)原判宣告被告人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緩刑緩刑期不得延長;

    (五)原判決未宣布禁令的,不得增加公告;原判決宣布禁令的,不得增加內容或者必須延長期限;

    (六)原判決未限制被告人死刑減刑緩期執行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但量刑異常輕,本應適用追加刑但未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處罰或者附加處罰,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依法需要變更判決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駁回或者自訴的案件,不受前款限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上訴不加重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改判比原刑重,沒有例外。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的上訴,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申訴的,不受前款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訴訟的案件,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並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的處罰均不能加重;

    (二)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僅認定罪名不當的,可以變更罪名,不加重原判處罰;

    (三)被告人因多項犯罪被處罰的,執行決定的處罰不得加重,在原判決執行決定不變的前提下,不得加重處罰之一;

    (四)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緩刑的緩刑期;

    (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處罰異常輕,或者應當適用追加刑但不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一審判決,不得直接加重處罰或者追加處罰,事實不得不清、證據不足; 如對一審法院進行新的審判。依法需要變更判決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提起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限制。 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死刑改判立即執行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僅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的處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上訴不加重刑罰,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時,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適用上訴不加重刑罰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二]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的上訴案件,不得加重對被告人不作為緩刑的處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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