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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買房前向老公表白,答案是肯定的,肯定是不同意,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當然會生氣,但是你不能因此而打結,沒有錢,可以再賺一次,有困難,大家幫忙,盲目地扯辮子,有用嗎? 如果有問題,及時解決,吵架有什麼用,看得出來房東很愛這個家,還是想盡辦法維護,找個合適的機會,好好跟老公談談,求他的原諒,畢竟你們是夫妻,沒有他你才做到, 這真的不合適。讓我們用心來比較,學會感同身受。
祝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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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雙方冷靜下來後,跟老公談談,你可以告訴他,就算錢給了家裡,財產還是你的,你的就是他的,有什麼好生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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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你怎麼能讓他知道! 真。
此外,這是您婚禮前的積蓄。
解釋? 說著怕他不想這麼做,所以沒有告訴他,只是想等一會兒,找個合適的機會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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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挺自私的,如果是你老公反其道而行之(他瞞著你,給你公婆錢買房),你能不生氣嗎?
現在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把房租證上的名字改成你們倆的名字,或者改成你爸爸+你+你老公,或者乾脆只寫你孩子的名字,那你老公應該感覺好多了。
另外,我覺得就算你跟老公解釋也沒用,因為你的行為——房證上只寫著你父親的名字——這無疑說明你在04年的時候並不是很信任你老公,你可以給你爸爸買房,但為什麼房契上只寫著你爸爸的名字呢? 我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敢寫,你怕有一天你老公跟你離婚,和你爭房子嗎? 這怎麼不讓他不寒而慄?
你在這裡一再強調,這筆錢是你婚前的錢,這說明你老公無權干涉自己使用這筆錢? 是的,法律是這麼說的,但在實踐中很難說。
我真的不明白,一方面你一直說你愛你的丈夫,另一方面又想在錢上下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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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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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前財產公證嗎? 如果你有證明,它可以是個人財產,但如果你沒有,你就無法證明它是你的個人積蓄,它會像往常一樣算作共同財產。 真的不好,寫個協議,卻傷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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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拿到了結婚證,那麼這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房產證上的名字最好是你的,如果寫對方的也不是不可能,但是如果有變動,那就有點麻煩了,如果對方不同意分割財產, 您還必須向法院提起財產分割訴訟。
如果你還沒有拿到結婚證,那就寫你的,這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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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查詢《婚姻法》。 最新的婚姻法規定,財產在婚前屬於個人,婚後屬於雙方,其姓名屬於房屋地契上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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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過公證,它是婚姻財產,但如果有婚前財產,它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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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中有“我的女僕有權使用忠祥衝並有權處置”這樣的條款,它應該對您有一定的價值。
但之所以會出現你提到的法院判決,也是因為你當初簽署的協議內容不準確,應該明確歸屬。
如果是一審判決,您不滿意,可以及時上訴。 從“處置權”和實際宴請房款兩點來看,你就可以買單了,也有機會詢問雙方的真正含義,這應該是你的所有權。 當然,準確的結論取決於全面的證據和雙方的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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