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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你提到的兩個是不一樣的。 建議諮詢律師港的律師。
重婚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也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非法婚姻。 也就是說,配偶與另一人結婚或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人的行為,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而以夫妻的名義與另一人結婚或同居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幾種:
1.與配偶登記結婚,另一樁婚姻登記,重婚,即兩段合法婚姻中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者欺騙結婚登記機關取得結婚證,重婚犯與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串通,互相欺騙取得結婚證;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不與他人登記為夫妻同居,重婚,屬合法婚姻後的事實婚姻; 3.沒有配偶,但知道另一方有配偶,並登記結婚或同居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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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是專業人士,但我覺得重婚,肯定是另一段婚姻,如果不拉證或者辦禮,不給承諾,那就只能是同居了,這種專業最好諮詢律師,網上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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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 你必須勇敢,注意你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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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重婚是指當事人有配偶並與另一人登記結婚的事實,即前者婚姻已登記為婚姻,後者也已登記為婚姻; 事實上,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首先,前者婚姻是合法登記的,而後者是事實婚姻,即婚姻雖然沒有登記在另乙個人身上,但以夫妻身份與另乙個人生活在一起,周圍的人也認為是夫妻;
第二,前者婚姻是事實婚姻,後者是合法婚姻;
第三,前者是事實婚姻,後者也是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與配偶結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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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母親15年前因感情不和離開了前夫,沒有經過離婚手續就嫁給了你父親,這涉嫌重婚,即使期間沒有聯絡,也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所謂配偶,是指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關係不經法律程式仍然存在的人; 如果夫妻之間的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夫妻之間的關係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則配偶不再是配偶。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卻故意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 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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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和你的前夫離婚,你的母親就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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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義你所說的前夫是什麼意思。
因民事原因離婚或者決定離婚或者已經解除離婚關係的人的配偶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死亡的,不構成重婚罪。
未通過法定程式解除婚姻關係,與他人結婚的,即不經民政機關結婚登記而公開舉行婚姻,或者向他人公開宣布夫妻身份的,構成刑法重婚罪中事實婚姻的認定, 重婚罪可以被逮捕和起訴。
嘿嘿,從你的描述來看,我個人認為,如果腳鏈是獨一無二的,你可能遇到了一些不該遇到的事情,因為兩個人不需要隱瞞事情,他們選擇了隱瞞,這意味著兩個人有點心虛,有點秘密,有點故事, 如果你介意的話,你可以問清楚,如果事實清楚,長痛總比短痛好,沒必要留著乙個不愛你的女人,和你哥哥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