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配偶平均分配財產,不包括配偶一方的公司或學校

發布 社會 2024-05-0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如果該機構是男方在婚前投資的,那麼所有權屬於男方,如果是婚後投資的,那麼它就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2 無論所有權是否歸丈夫所有,該機構的運營收入都是共同財產。 法律同上。

    3.如果屬於該男子,則還有600,000資產。 假設該機構價值 300,000。 (1)該機構是否屬於該男子,然後雙方將分享剩餘的600,000?

    或者(2)這個人得到了這個機構,這意味著他已經得到了30萬,剩下的60萬他只能得到15萬。 這樣一來,雙方各有450,000人。

    如果男方在婚前投資這個機構,那麼父親的共同財產是60萬資產。

    如果丈夫在婚後投資該機構,那麼共同財產是 900,000。

    一般來說,它被分成兩半。

    4.雖然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男性,但由於男性的身體原因,女性一直負責。 這種情況如何劃分? 對誰,共同的還是其中之一?

    如果婦女承擔更多的管理責任,她可以在平等分擔的基礎上適當地分配更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由於學校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設立的,因此任何一方因學校而獲得的收入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但是,學校所賺取的利潤可能需要保留公積金、公益金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費用,因此與學校投資者或股東的收入並不完全相等。

    2、學校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學校的資產仍歸學校所有。 擁有這所學校的不是男人或女人。

    3、離婚雙方可分割出資,包括一方所得。 收益應平均分配,對學校的捐款的詳細分配取決於學校的性質(無論學校是公司、合夥企業還是獨資企業),如下文參考第 15 至 18 條所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想問你的問題中有一些具體的情況。

    1.在你和你丈夫結婚之前,你有沒有那所學校,還是你結婚後他才有?

    如果他在你結婚前就擁有了,那不算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他的私有財產,離婚時你不能和他分享。 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婚後的全部收入。

    2.如果你的丈夫在你結婚後擁有這所學校,你有權無條件地享受學校附帶的任何福利的一半,並擁有學校一半的股份,即一半的所有權。

    3.剩下的60萬可以按照我說的問題1的解法來分配。

    4.誰管理它並不重要,因為法定代表人是你的丈夫。 如果你想得到一半,那一定是你結婚後你丈夫擁有學校。

    你有權獲得所有財產的一半,包括你的和他的,只要它們是在你結婚後獲得的。

    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解釋也有明確規定,可以自己查一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男方的陪伴或學校是婚前男方的個人財產,你將無法分享;如果婚後財產離婚,是一分半(不管誰是法人,誰是管理人,這兩者在婚姻中都沒用),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學校或公司進行**評估。

    但是你可以協議離婚,你可以先和他商量一下你想要什麼,如果真的行不通,就上法庭吧,畢竟他們已經結婚20多年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1、分割方式包括協議分割和判斷分割。

    2、協議分割是指雙方自行決定如何分割,可以自願簽署分割協議。 承載。

    3、判決分庭是指如何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劃分,具有法律效力。

    4、分割原則: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財產的一半會考慮在內,一般會考慮子女和妻子的利益,過錯方會少分或不分財產。

    5、如有婚前協議,應考慮該協議,不分割受贈方的財產,不分割一方的特殊物品。

    6、婚前不動產不得分割,父母贈與一方的不動產不得分割,婚後共同購房不論房產證上是否寫有姓名,均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願,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糾紛、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對嫌疑人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解除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和財產分割,應按照平等原則進行。 但是,也要照顧弱勢一方或無過錯的一方,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他或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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