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上的法律只講一般情況,死者自己的兒子16,前妻的女兒,現任妻子和她的乙個兒子和女兒都有繼承權。
繼承權的喪失受以下法律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死者的;
(二)以爭奪遺產為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或者虐待被害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變造、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0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判斷。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確認喪失繼承權。 "
如果繼承人有能力贍養被繼承人,但不能贍養或者拒絕贍養被繼承人,可以視為遺棄。
除非有證據證明現任妻子虐待或遺棄了死者,否則其繼承資格將被撤銷。 但是,他們的孩子仍然有繼承權。
-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條 配偶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不得干涉。
-
關於繼承權恢復權的規定:只有在侵權行為實際發生時或受害人**發生後,方可提出繼承權恢復請求。 恢復繼承權是指以恢復依法繼承的被繼承人的財產權為目的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在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1152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
兄妹是二階繼承人,禪蕭按照你的說法,應該沒有一階繼承人,也沒有遺囑。
問題的關鍵在於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和有效,因為有效的收養創造了一種虛構的親子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使用了親子關係,消除了親生父母與被收養人之間的關係。 現行《收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被收養兒童與其親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滅。
在這一點上,你需要考慮把它交給別人的時間。 我說過,現行的《收養法》於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現行《收養法》規定,設立收養的正式要求之一,就是國家檔案必須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否則收養關係不能成立。 但是,雖然《收養法》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92年4月1日以前因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形成的事實收養關係,但司法解釋是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發布的《關於實施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
經親友、社會各界認可,或者有關組織證明明確記載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即使未辦理法定手續,也應視為收養關係。 如果滿足上述時間和其他實質性條件,則建立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一旦建立,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就可以建立虛構的親子關係,與親生父母及其近親的關係將解除,此時被送走的弟弟,按照你的說法,是不能繼承的。
另一方面,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則該人有權繼承,因此,如果當時沒有建立收養關係,則所謂的“被收養人”與其近親屬之間的關係不能解除。
然而,即便如此,我認為在遺產分配上,法院可能有酌情權,因為與已故妹妹一起生活的時間很少或根本沒有時間,因此可以減少對被“收養”的弟弟的負擔。
-
是指公民在繼承開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接受死者繼承的資格,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和能力。 (2)晴空萬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是指繼承人對受繼承權啟發的盲人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已經擁有的遺產,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這種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主觀意志有關,既可以接受、行使,又可以放棄,是一種具有現實產權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實現始於死者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百科全書。
-
如果它成為別人的養子,不行。 《收養法》第23條規定,“被收養兒童與其親生父親和其他近親屬之間的關係,因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滅”。
-
有了這個權利,事實上血緣關係在名稱上並沒有改變。
-
是的,他有繼承權。
-
可以繼承寡婦和寡婦的遺產。
-
因為方任不符合我國《繼承法》中喪失繼承權的條件: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死者的;
(二)以爭奪遺產為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或者虐待被害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變造、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
1、首先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之後,夫妻共同財產用於清償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或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個人債務。
2.遺產債務清償後,剩餘部分應由他與前妻、第二任妻子和父母所生的女兒平分。
3.無勞動能力、無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
4.離婚協議規定,離婚無效後,丈夫不承擔全部贍養義務,因為這違反了《婚姻法》的原則。
-
是的,根據法律,女兒有權要求分割一般遺產。
-
第二任妻子先拿了一半。
剩下的一半由前妻的女兒、第二任妻子和她的孩子以及死者的父母平分。
-
首先,你朋友的婚前財產是他的遺產,婚後共同財產的一半也是他的遺產。 他的遺產由一級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原則上,繼承人繼承同等份額的遺產。
-
女兒作為他的法定繼承人,當然有權參與繼承。 離婚協議規定丈夫不承擔離婚後的所有贍養義務,這一事實也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婚姻法》的原則。 男人的遺產可以由女兒和他再婚的妻子以及你朋友的父母分配。
-
女兒有繼承權,但不是一般的,聯姻的第二任妻子先分割,然後繼承遺產,如果他有其他孩子也是繼承人之一,則由繼承人繼承。 至於債務,先是用繼承的財產來交換,如果財產沒了,自然就沒有繼承的問題了,債務還清後再分割。
-
養女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
根據你的資訊,你女朋友的爺爺去世後,房子已經歸你女朋友的父親所有,你女朋友和她的祖母都有繼承權,而她父親的兄弟不能繼承(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只有第一人沒有乙個人或全部放棄,輪到第二階了)那就是比如說,你的女朋友得到1 2,她的祖母得到1 2,在祖母去世後,你的女朋友代位(她的父親)和她父親的兄弟姐妹繼承她祖母的遺產,即 1 n(n = 她 + 她父親的兄弟姐妹的總數),所以你女朋友的份額是 1 2 + 1 n 的房子財產,沒有 100% 的所有權。
-
1、你女朋友的父親去世了,你女朋友的母親、兄弟姐妹、祖母都有權繼承;
2.如果女友的祖母去世,其他子女有權繼承。
-
1. 是的。 並且是第一訂單。
2. 是的。
-
如果父親先於祖母去世,則可以繼承,即祖母的繼承人可以再次繼承。
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子女、配偶、父母。
如果你的祖母繼承並去世,她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它,即她的第乙個孩子、配偶和父母。
-
1、首先看一下你奶奶和拆遷單位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都作了明確約定。 如果安置地點有明確的約定,你奶奶只是暫時附著,你家的房子只屬於你家(只是按照常理),你奶奶去世後,其他親戚無權分割你家的財產(最好有叔叔阿姨確認一下, 並將其與祖母將作為遺產獲得的安置房分開)。
a) 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住房、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四)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為財產是分配給你母親的,而不是你祖母的遺產,所以他們無權分割。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
如果房子是你祖母的財產,叔叔阿姨有權分割,如果不是,他們就不分。
-
你好。 首先,你家的房子不能是你祖母的遺產。 原因是繼承不一定與戶籍有關,你的房子所有權屬於你的家人,而不是你的祖母。
其次,其他人無權分享拆除您房屋的錢。 原因是只有房屋的所有者才有權獲得拆遷金,而沒有其他人是房屋的所有者。
-
你好! 沒有權利,請放心。 --陝西強律師事務所,習市小寨東路百隆廣場。
讓我為你分解一下。 房子的主人是你的爺爺,在他去世後,假設房子是1,因為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房子分為兩部分。 1 2 是你奶奶的,1 2 是你爺爺的。 >>>More
喪失繼承權有四個法律條件。
法律分析繼承人生前明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喪失代位求償權。 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求償的唯一條件,但明確表示繼承人生前放棄繼承權,即放棄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繼承權,放棄這一權利表明繼承人無權繼承。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損失和相對損失。 >>>More
根據《繼承法》,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撫養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受撫養關係中的繼兄弟姐妹。 >>>More
解決繼承基本問題:在笑的情況下,繼承人將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