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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方便的話,最好下去。 首先,世界上哪個母親不關心她的孩子。 15年沒見到她,這段時間的苦澀只有媽知道,我不禁希望能得到你的理解,現在我想讓你見她,也許是情感補償的需要。
別想太多,孩子,去見我吧。 哪個是你的母親? 別的不說,十月懷孕的痛苦,分娩時死亡的痛苦,沒有母親,就沒有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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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有必要看一看的,因為去那裡看看她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沒有愧疚,說明他當時離開你並不後悔,這樣的媽媽也沒必要為她操心。 如果他對此感到內疚,那就說明他仍然把你當成他的孩子,想念你,那他為什麼不回去呢?
再說了,你是他的孩子,他有責任撫養你,15年來,他沒有盡到母親應有的一點責任,讓你從未體驗過母愛,難道他不應該補償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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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著走吧,你可以確定真的是媽再去一次,今年要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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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再討厭你的媽媽了,那麼你可以去看看。 如果你心裡還恨他,最好不要去,免得爺爺奶奶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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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看:沒有不愛孩子的母親,即使有15年的空白期,冷漠的母親也會永遠愛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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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應該去,畢竟她在說這件事,是媽,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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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更愛你的祖父母,就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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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母親在你8-15歲時是否給你生活費(一次性或定期付款)?
這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規定——子女撫養費所有權的變更。 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依法變更。 監護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首先是雙方協議的變更。 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應當允許; 第二種是一方要求更改。 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允許。 此外,如果離婚訴訟中雙方拒絕撫養子女,可以事先裁定一方暫時撫養子女。
從這篇文章中可以看出,“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和對方一起生活,對方有能力撫養他們”,可以看出你還是有機會選擇和媽媽一起生活。
人生的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風順,逆境中要學會放手、看遠,人之所以活得悲觀痛苦,是因為心事多,心中有沉重的抱負,所以容易失去勇氣。 所有的不快樂都只是一瞬間的事情,明天會有明天。 你無法挽回失去朋友的損失,那就讓他走吧,失去朋友就是他的損失,不能信任和理解的人不適合做朋友,該走就讓他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