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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受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的約束,主要增加了自殘、酒後駕車事故等工傷不予認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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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規定在退休前和勞動用工合同和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前從事的職業病危害性工作,離職或者原單位後確診職業病的, 可認定為工傷。
其次,在福利核查方面,規定有工傷的退休職工可以採取“高”原則,選擇退休前12個月支付的平均工資或職業病診斷前12個月的平均養老金作為福利審批依據。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的人的平均工資,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和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為準。
三是在治療費方面,首先明確相關責任單位為“職業病診斷中指定的用人單位”; 其次,根據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是否依法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規定了兩種情形:職工參保並繳納保險費的,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分別繳納保險費; 勞動者不參加保險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全部福利。
新《工傷保險條例》在原《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 該條例於2010年12月20日頒布,並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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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依據是《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職工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八)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贍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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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保險的新規定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 由2010年12月20日頒布並於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86號令確定。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大“亮點”:
1、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 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參照公務員法不予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2、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 認定範圍由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惠及更多員工。
3.簡化工傷認定程式。 廢除了工傷認定糾紛處理行政復議事前考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 建立了工傷認定的簡簡程式,將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期限由原來的60日縮短至15日。
四是工傷保險福利大幅增加。 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由上一年度規劃區整體規劃區職工月均工資48至60個月提高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同時,對殘疾職工的一次性傷殘津貼進行了調整。
五是增加了**支出專案。 用人單位原先支付的“醫院餐費補貼”、“協調區域外就醫交通、住宿費”、“勞動關係終止或者終止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
第六,加大了強制力度。 新增規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增設對不參加工傷保險、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加大工傷保險強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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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庫收錄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條件; 其他。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孝道前在工作場所因工傷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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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列入認定工傷的期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庫收錄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條件; 其他。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明知畝因外出工作期間關閉,因林業工作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您好,為了幫助您了解,工傷保險新規定如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造成飢餓、顫抖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More
確定為工傷時,實行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簽的,公司將首先受到行政處罰。 工傷保險是公司必須給員工的保險之一,如果不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必須補足,並受到行政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