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擺脫執著是每個人在修煉過程中都要面對的事情。
-
證人可以是乙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需要兩個以上的證人才能這樣做。
1. 遺囑需要多少見證人。
所需的證人人數取決於遺囑的形式。 書記員的遺囑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證人見證,其中一名必須代表申請人寫信。 通過錄音訂立的遺囑,或在危機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需要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在場。
公證遺囑和自寫遺囑僅約定立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和簽名,並明確寫明成立的具體日期,沒有對見證人的規定。
2. 立遺囑一般需要哪些人員在場。
立遺囑通常需要見證人在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立遺囑時,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並且見證人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是與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經公證的遺囑由立遺囑人由公證人辦理; 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以立遺囑人名義寫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當代表立遺囑人書寫,註明年、月、日,並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立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以書面或者記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三十九條 經公證的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人辦理。
-
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根據需要,經司法機關邀請,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情況。 也稱為見證人。 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隨意選擇,只能就案件本身的事實作證; 另一方面,證人是根據他的需要選擇的,可以被選擇,他只能作為他被邀請作證的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
1)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沒有辨別能力或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
(三)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行使調查、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權力的人員或者受僱人員的。
因客觀原因無法由合格人員擔任證人的,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有關活動進行錄影。
-
根據具體情況,如是見證人見證人,除下列不能擔任證人外,其他人可以擔任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如果是合同的見證人,可以擔任見證人的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合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五條:以立遺囑人名義寫的遺囑,應當由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當代表立遺囑人、書記員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下的遺囑,應當由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