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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勞動合同不能由兩個人簽訂,即使是集體合同,也由領導簽字,其他由領導管理。 用人單位簽訂個人合同的,乙份勞動合同不得扣留兩人。 如果勞動法中有規定,乙份勞動合同對應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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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由雙方簽訂,如果甲方是合夥人,可以由兩個人同時簽訂,也可以由一名代表簽署。 乙方可以集體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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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不能簽訂僱傭合同。 只有乙個人可以簽署僱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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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勞動合同只能由一人簽訂,兩人不能同時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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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會的單位可以有工會代表。 工人與雇主簽訂集體合同。 如果沒有單位,就得自己和公司簽訂合同。 那你就是你自己的,你不能籤兩個人。 只有您自己簽字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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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慣例是一人簽兩份,乙份給自己,乙份給公司,沒有說兩個人簽乙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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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乙份合同只能籤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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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是的。 但要注意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這是本合同中的全部條件,雙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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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乙份給公司,乙份給自己,但不是乙份合同,兩者都用,國家沒有那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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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乙份合同只能由乙個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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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皆有可能。 我認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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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簽訂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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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集體合同,類似於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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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與合同內容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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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乙個人只能簽訂乙份勞動合同。 勞動者簽訂兩份合同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戰鬥。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單人護送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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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乙個人不能簽署兩份僱傭合同。
如有此類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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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同一員工在同一時期內只能與乙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此時已經違法,如果因簽訂兩份勞動合同而侵犯了用人單位的權益, 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只要用人單位已經從事僱傭工作並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即使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規定的一切權利,用人單位也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甚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未依法支付遣散費的,應當額外支付遣散費。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解雇勞動者),導致勞動者失業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失業損失,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被解雇後的保險福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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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訂兩份合同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員工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為企業工作的義務。 只有當法律條件得到滿足時,工人才能不再承擔這一義務。 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不僅員工,而且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公司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有核心地位。 根據同期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以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勞動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喪失工作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