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是如何計算的,失業救濟金是如何計算的

發布 社會 2024-06-2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

    1)繳費1年以上2年以上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繳費2年以上3年以下的,可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繳費3年以上4年以下的,可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繳費4年以上5年以上的,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年限超過5年的,按每滿一年多發放乙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方式確定增補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農民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數(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費的年數)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為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為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4年,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為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費年限12個月;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的,按全年繳納1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失業保險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你好! ,失業救濟金是計算的,根據當地標準工資計算!

    你好! ,失業救濟金是計算的,根據當地標準工資計算!

    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救濟金雖然不多,但也能給孝弱餓民一定的生活保障,回到不同城市能拿到的失業救濟金數額是不一樣的!

    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應為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及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滿一年;2、就業是否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即失業者在嘈雜的大廳裡不願中斷就業,但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

    本險累計繳納時間超過1年但不足5年的,最多可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失業救濟金是計算的,根據當地標準工資計算! 每個地方都不一樣! 我是問題的金牌合作老師小李,擅長企業管理五險一金,幫助使用者識別欺詐企業,防範職業欺詐!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方法如下:失業救濟金等於申請保險金的時限*保險金的月繳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申請保險福利的時限從12個月、18個月到24個月不等,時限以繳費時間為準。 保險待遇支付的標準規定需要參考當地實際情況,失業救濟金機制是國家給予公民的福利。

    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為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省內木嶺市人民可根據國家規定和省內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但少於2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年但不足3年的,可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3年但不足4年,可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腔頭。

    4、累計繳費時間超過4年但不足5年的,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年限超過5年的,超過5年的繳費部分,按每滿一年多發乙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方法計算,按增繳月數計算。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條 失業保險**用於下列支出:

    1)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和受扶養配偶、直系親屬撫卹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的補助,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五)其他經規定或批准的失業保險相關費用。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屬單位和本人已履行一年以上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工作的雇主和失業前並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不足5年的雇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可以與上一次失業時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費的年度限額)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額為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為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費年限12個月;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的,按全年繳納1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省人民分割槽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至80%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以下簡稱領取期限)按照失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簡稱繳納時間)確定: (一)繳納期限不足一年的, 失業人員不得領取失業保險費;(二)繳納期滿一年的,領取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繳納一年以上的,每整整八個月增加乙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餘額超過四個月且差額不足八個月的,按八個月計算,但最長享受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納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失業保險費的計算。

    失業人員從第乙個月到第十二個月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標準,按照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標準的80%。

    失業保險費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數(減去已領取的失業保險費年數)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失業保險費累計繳納年數每增加一年,增加乙個月,增加兩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足5年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但不足10年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如果失業保險費已繳納超過10年,則最長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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