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沒有遺產,我是否有權簽署遺產轉讓權? 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發布 社會 2024-06-1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您好,您能確定您父親在離開之前在人多的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嗎? 如果是這樣,那麼遺產只屬於你的母親,如果不是,口頭遺囑是無效的,你和你的兄弟姐妹也有權繼承。

    在前一種情況下,只有你的母親是繼承人,你的兄弟沒有轉讓權,除非你母親同意,否則協議無效; 在後一種情況下,你們雙方都有繼承權,可以協商繼承,但如果房子仍然沒有給你的兄弟,協議仍然無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母親同意,哥哥有權轉讓母親繼承父親房屋的權利,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其處分權得到權利人承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首先,首先,你父親生前口述的協議是無效的,繼承必須以書面形式給予,並且必須由兩個無關的人證明,或者經過公證,否則無效。

    其次,既然口頭法令無效,那麼你也有權繼承。

    第三,你哥哥賣掉屬於他父母和你的房子的合同是無效的,因為他沒有房子的所有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不。

    如果一階繼承人繼承,則二階繼承人繼承。

    現在你母親還活著,所以你的兄弟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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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繼承協議是有效的,但需要確信沒有違法和遺漏,繼承人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三十條: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死者主要義務或與死者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能會獲得更多的紅利。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孝順。 第一百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不繼承對方遺產的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就可以認定為有效。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不繼承約定有效; 繼承開始後,雙方同意不繼承對方的遺產。

    1.老人的遺屬子女是否可以放棄繼承權。

    老年人的尚存子女不能放棄其繼承權。

    1、由於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向書應當在繼承開始後和遺產分割前作出,因此,只有在父母去世後才能放棄繼承權;

    二、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申請繼承權公證的流程如下:

    1、向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飢餓證明和明確材料,如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產權證明;

    3、公證人審核材料及《公證申請表》;

    4. 獲得繼承公證書。

    2. 如何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繼承,不參與遺產分割的表述。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出任何陳述,則繼承應視為已被接受。

    3.老人的遺屬子女是否可以放棄繼承權。

    當老人在世時,他的子女通常不能放棄他們的繼承權。 由於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向書應當在繼承開始後和遺產分割前作出,而繼承一般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因此放棄繼承權只能在父母去世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只要繼承協議(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遺漏,且是經全體法定繼承人真實有意、一致同意達成的協議,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繼承完成後,任何人不得對協議和繼承結果提出異議。

    1. 遺產的分配可以逆轉嗎?

    1、遺產在遺產處分前或訴訟期間被撤銷的,因遺產未分割,遺產不屬於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繼承人同意,就應該允許他們悔改。 在訴訟中,由法院決定是否允許基於其理由進行否認。

    2、因遺產已分割而遺留後後悔的,遺產是每個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為了維護財產的穩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不允許否認。

    2、遺產分配協議需要公證嗎?

    繼承不一定需要公證。

    公證的目的是防止繼承糾紛,如果您和其他繼承人對繼承財產有明確的分割,您可能不需要公證。 但是,由於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您進行公證。 這也是乙個強有力的證據,可以在未來發生風險時提交給法院。

    繼承是指生前因死亡而將財產轉移給他人,被繼承人為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財產為遺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立下的法定遺囑享有的繼承權,就是繼承權。

    由於我國《民法典》將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因此繼承公證也相應地分為法定繼承公證和遺囑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可以防止繼承糾紛,減少訴訟,維護財產和家庭關係的穩定。

    繼承公證適用條件:公民去世後,如有財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智財權),其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申請繼承公證。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留的遺產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並不意味著享有財產權,因為繼承權可以選擇繼承或放棄,放棄的人自然不享有對物權, 但在繼承繼承後,如果財產需要登記,還需要確認登記後取得物權。

    1.《民法典》中哪些財產權不能繼承。

    《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 如果財產權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則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財產權的定義和種類】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權。

    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控制權和專有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財產權客體】客體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規定轎子之神的權利是產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繼承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後留下的個人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如何確認繼承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個人留下的合法財產。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擁有的財產依法轉讓給他人的制度。

    1)有必要確定公民死後留下的財產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繼承的遺產。

    (二)需要查明公民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真正享有所有權,如果是向他人出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繼承的遺產。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和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應先分割,後繼承。

    4)某些死者不可轉讓的個人權利,如撫養權和撫養權、領取養老金、退休金和傷病殘疾人津貼的權利,不能繼承。

    (五)有必要明確公民死後遺留的財產的所有權是否在其生前轉移。

    此外,有必要查明養老金、生活津貼和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否已經確定,如果受益人已被指定,則屬於受益人而不是遺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時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供養死者和被埋葬人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繼承比例償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 私下達成繼承協議是否有效?

    繼承協議是有效的,只要該協議不違反《民法典》的規定,並且該協議是繼承人在繼承時的真實意圖。

    2.遺囑法律效力的確定。

    遺囑無效是指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雖然不違法,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 遺囑的無效與遺囑的無效不同,但兩者有相似之處。 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

    遺囑的無效不是因為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有效,遺囑的無效也不是因為遺囑的非法性。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遺囑不符合遺囑有效性的條件之一,它就是一種無效的遺囑,不應該產生法律後果。 但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以下型別的遺囑是無效的:

    無行為能力人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沒有遺囑行為能力人,沒有資格以遺囑處分其財產。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即使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生前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仍然無效,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不能有效。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立遺囑成立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遺囑可能仍然有效,但如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無效。

    在脅迫或欺騙下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所謂強制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受到他人的非法威脅或者脅迫,為了避免侵犯其親屬的財產或生命健康,立違背其真實、審慎意圖的遺囑。 所謂欺騙立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因他人故意歪曲的虛假行為或誤導性言辭而產生的誤解,並作出與其真實意願不符的意思表達。

    脅迫、欺騙立遺囑人的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 它可以是立遺囑人在脅迫和欺騙下從立遺囑中獲得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立遺囑人遺囑中獲得任何利益的人。

    3.遺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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