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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具體交房時間沒有在合同中體現出來,所以在我交完所有房款和代理費的時候,手裡只有乙份《商品買賣合同》和房產履約函,裡面體現著“如未在期限內前來辦理房產交接, 將被視為您接受我們公司自行與買方辦理房屋交付事宜“,但中介向我解釋,這只是讓賣方盡快履行合同的一種方式,他們無權自行與我一起辦理房屋交付事宜。
我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請幫幫我! 謝謝!
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61條規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條款認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清楚,不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認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當事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您和賣方在約定的合同中沒有體現具體的交貨時間,但作為買方,您可以根據以下情況確定交貨時間: 1、按照合同的相關條款確定; 2、根據交易習慣確定; 3.您可以隨時要求賣方交付房屋,但您應該給賣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如果賣家未能在交貨時間內交付房屋,則為賣方違約,您可以起訴法院,要求賣家搬出房屋,賠償經濟損失,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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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絕對不是,具體建議是諮詢律師,問題是你買了什麼房子,為什麼,沒有約定的交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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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的交貨時間,賣家可以隨時送貨,買家可以隨時要求送貨,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在我的昵稱中搜尋**,有很多律師提供免費的**諮詢。
相關說明:
交貨時間應在預售合同中指定。 例如,交付裝修標準、物業的服務專案、收費等,同時明確違約責任。 請注意,開發者使用“合理延期”權將交付時間延遲過長。
拒絕支付一些不合理和毫無根據的費用,例如開發商聘請律師的費用、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
注:如要購買地下車庫,應註明地下車位範圍、車位數量、預售面積、預售價格、維修費、物業管理費等。 房屋保修期的期限和範圍。
就維護期限和條件達成一致。 明確抵押無法完成時雙方的責任。
買房通常需要抵押貸款,確實有抵押貸款不做的情況,不做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有些是銀行原因,有些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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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簽訂新的補充協議開始,將進一步明確轉讓時間、房屋交付時間和房屋付款時間。 為了順利完成產權變更和房屋交付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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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是,買賣房屋的合同是承諾合同,如果對交付期限沒有約定,買賣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交付。
第二個問題:要看你的合同內容如何規定標的交割方式,如果規定交出定金,那麼你可以向地產局申請執行。
對不起,因為我學的是刑法,對民法不熟悉,所以我知道很多,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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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支付全額後才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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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不賣。
法律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取得的,轉讓房地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按照轉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用,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投資開發轉讓合同》的規定,如屬住房建設專案,應當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一塊開發用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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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約定的交付時間交付房屋通常屬於違約行為,不構成欺詐。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符合交付和使用條件的商品房。 未能按時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通知買方。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買方交付符合貨物使用條件的商品房。 未能按時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通知買方。
《民法典》第577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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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如果仍然不確定,賣方可以隨時履行,買方也可以要求賣方隨時履行,前提是另一方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為了給買方乙個合理的時間來準備接收標的物,例如準備倉庫,賣方應在交貨前通知買方。
即使法律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規定,這也是賣方應按照誠信和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的義務。 至於這個準備期應該長多久,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很難一概而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合同;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或蠟耳消費者的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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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在房地產市場中的佔比還是很大的,大多數人在買房的時候都會選擇買期房。 但是,期房的交付等待期很長,如果期房沒有交付,可以出售嗎?
1、房產交易涉及產權變更,需要合法產權證,但產權證需要在房屋實際完工後補全,故未交付的期房不能出售。
2、如果合同剛剛簽訂,合同可以轉讓,轉讓需要開發商的同意。
3、購買期房是相對於現房而言的,選擇的時候要多選**,首先期房比現房多,其次,層層好、朝向較好的現房基本都是名花,其餘的大部分都是一些不太理想的房型和差房。 現有房屋中不太好的房屋較多,而且位置較好的房子大多是期房,因此購房者有很多選擇。
這就是介紹如果不交付是否可以出售計畫外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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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交付的期房一般不出售,因為尚未交付的期房尚未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取得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裁定、決定; 3、根據《覆蓋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同擁有不動產的; 5、權屬爭議;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因此,褲子的缺點是,期房一般不交付,賣不出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裁定、決定,對租金進行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同擁有不動產的; (五)權屬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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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無需發貨即可買賣,需在售樓處簽訂轉讓合同! 只是價格不是開發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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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是指尚未完工的房屋,購買期房有一定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應當由第一方另行約定,商品房預購人將購置的未建成預售商品房轉讓。 但目前尚無規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均無規定。
《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未支付的,預購人應當徵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二)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已支付的,預購人應當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商品房。 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購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這種方法主要針對開發商的銷售行為,考慮確保買方資金的安全。 從法律上講,未獲得產權契約的期房不能轉讓。 取得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可轉讓。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預購人預購商品房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未全額支付的, 預購人應當徵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二)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已支付的,預購人應當將預購商品房轉讓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法律對合同有效期有特別規定的,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該期限。 例如,《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出部分無效。 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More
如果雙方約定,如果工資不能按時支付,可以扣除貨款,並且協議或合同的簽訂是合法的,屬於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內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每週、每天和小時工資制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