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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合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但是你的加班不被考慮在內,所以請你自己決定是否有你加班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很難保護你的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 既然是談判,當然要在加班費和加班費上達成共識,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能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人民安全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 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的停工期對裝置進行檢修和保養;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國家計畫中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除這4種情況外,用人單位還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 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可以拒絕。 在上述四種情形中,勞動者雖然不能拒絕加班,但用人單位仍應繳納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者扣留勞動報酬或者加班工資的,可以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解決。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加班費的計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國家。 商。 第三條 《醫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3、關於員工全年月均工時及工資換算的通知。
“我的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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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是最好的公司了,不要著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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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職工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 2.推進邊界,完善協調機制; 3、建立拖欠工資保障制度; 4、切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5、加強企業勞動保障監管; 六、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作用;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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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把證據帶到貴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在勞動仲裁不需要錢了!
其次,您可以獲得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從你上班之日起乙個月的第二天到你被解雇的那一天,在此期間,老闆會給你雙倍的工資。 但是樓下沒有經濟補償,因為你的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內!
最後,老闆的所謂規章制度,沒有你的簽字,沒有在公司的顯眼位置宣傳,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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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張時間表,可以用作我出勤的證明。 還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期限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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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拿到各種表格後,把所有能證明你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都帶給律師幫你填寫。 1、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同崗位工資的80%;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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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培訓費約5000元。
你受過培訓嗎? 進行了什麼樣的培訓? 雇主可以為您提供培訓證明嗎?
如果你被派往專門的場所接受培訓,並繳納了相關費用,並約定了你在單位的服務年限進行本次培訓,你要給予一定的補償,用培訓費總額去掉你需要服役的年限,然後根據你以後不能服務的年限來計算補償, 但如果是內部崗位培訓什麼的,收錢是絕對不合理的,可以去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 2.單位所欠的獎金。
用人單位以辭職為由扣留獎金是違法的,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以保障您的權益。
提醒一下,現在你需要盡可能多地收集書面證據,或者請你的前同事為你作證。 (現任和辭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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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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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不應視為勞動合同,而應視為勞動合同。 大學生受制於學校的日常管理,而不是企業的日常管理。 在司法實踐中,學生不能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扣除您所謂的社保的部分可以以人工費的形式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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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取消合同並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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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的預審程式也是仲裁程式,不一定執行,仲裁只是為了解決法院的負擔,沒有必要在法院進行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前的定義: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程式,其實是指勞動爭議已經經過仲裁程式,並不是所有當事人都需要經過仲裁程式。
三、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共同,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根據這一規定,有理由相信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申請人。
2、部分地方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申請人加入訴訟。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為當事人;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實際使用勞動力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 訂立或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或者實際用人單位難以確定的,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與作出處分的管理單位不一致的,利害關係的單位可以列為當事人; 未列入仲裁的,可以按照上述原則列為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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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加班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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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一般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糾紛。
以勞務旅遊與破壞合同法為例說明應用場景。
其他含義:勞動仲裁投訴、拆除和根據證據拆除。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作出勞動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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