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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況比較特殊,我只能幫你分析一下,除了你自己去公安機關處理,沒人能幫你,首先,你通過內地人才計畫拿到的身份證是香港居民身份證,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別看,少了兩個字,差別很大。 國民身份證實際上可以理解為該國的臨時居留許可。 香港法律規定,任何人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均應申請國民身份證。
如果您獲得永久居民身份證,您可以申請回鄉許可,並且您不再需要使用通行證。
因此,如果你的戶籍還在大陸,那麼你可以判斷問題出在大陸。
其次,你在香港結婚前有結婚史嗎?
如果不是,而且你兩婚都是在香港登機的,大陸警方憑什麼說你是重婚罪? 沒有處理程式、收據或罰款。
既然你有離婚證,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出示證據。
最後,請參考香港**關於內地人才計畫相關規定的網頁,看看在處理過程中有沒有違規行為,現在香港政府和公安部門比較接近,也許是因為你違反了《出入境管理法》。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入境事務處將簽發工作入境許可證,由香港雇主轉交給受聘人。 獲錄用者須取得由內地公安機關簽發的「來港澳旅遊證」,並須在入境證上貼上入境許可標籤。 在他們來香港工作之前。現時在香港工作或就讀的內地居民,如申請入境許可及適當的出境簽注,須返回內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應的出境簽注。 根據《內地人才計畫》。
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會限制你出境,那就是你在國外非法逾期居留,所以你應該去公安機關要求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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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最好你詳細問公安局,把情況解釋清楚。
如果你真的不能,就諮詢你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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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在受到限制出境措施後認為強制措施有錯誤的,可以自收到出境限制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規定的限制出境沒有錯誤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限制:
1、按照法律檔案的規定履行所有債務。
2、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徵得申請人同意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限制出境有誤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決定後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退出。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在復議期間,原決定的執行不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被執行人在限制出境期間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出境限制; 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中學制度規定三年制,學生通常在第三年分為實習,但學校對第三年的學費還是收取合理的費用,但可以免除教材費。 另外,你的中學文憑要到第三年才能拿到,所以必須支付第三年的學分,否則學校不會頒發畢業證書。 如果你沒有文憑,你未來的就業和上學將是乙個問題。
呃,人們...... 在短短幾十年內,會有風向不好的時候。 當然,人家在事情不順利的時候會不開心,所以要趕緊解決,難過也不是不可能,但是有限度,一次難過,可以說是正常的,兩次難過都在正常範圍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