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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案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罪輕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式。
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的罪,對被控告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被告人為盲人、聾人、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簡易程式的適用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的罪,對被控告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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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和普通離婚訴訟程式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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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既包括常設的人民法院,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設立的人民法院;
2.適用簡易程式的審判水平。 它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
3.適合這種簡易程式使用的情況。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相同,能夠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即可查明事實; 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明確的,這意味著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人。 輕微爭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曲直、責任和訴訟標的物存在無原則的分歧;
四、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式轉為老智勳簡易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在簡單的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糾紛。 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派出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審理案件,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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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式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一種訴訟程式,辦理期限為三個月。 **一般在立案後乙個月至兩個月之間,大多數判決書和判決書在立案後兩個月至三個月內收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用簡易程式審理簡易民事案件。 簡易程式案件,程式簡單,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爭議。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或其派出的法院可以選擇是立即審理還是在選定日期審理。
審判程式簡單,無需嚴格按照普通程式的程式進行,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判,不得延長,一審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後,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判決書的送達時間根據送達情況、案件情況等確定,一般在法院宣判後十日內送達。
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有:留置權送達、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最常見的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人民法院會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被送達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送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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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簡易程式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採用的簡易審理程式。由於案件事實相對簡單,矛盾相對較小,因此沒有必要採用完整的訴訟程式,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 一般來說,民事簡易程式會在3個月內結束,如果要協商延期,則只能在6個月內完成,這是非常短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簡易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一致,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即可查明事實;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明確是指明確區分誰是責任承擔者,誰是權利持有人的能力; 輕微爭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對案件的是非曲直、責任承擔、訴訟標的的爭議等無原則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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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的分庭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具體如下:1、採用簡易程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趨勢;
二、簡易程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式,不受普通程式對送達、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缺時舉證、法庭辯論程式等的限制,但被告的最後陳述必須在判決前聽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與審判員合議庭。 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
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由一名審判員審理案件。
(一)當事人無爭議,符合監理程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理程式;
2)如果可以進行調解,應當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的審慎處理情況,確定簡易程式還是普通程式的適用;
(四)需要進行庭審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明確爭議焦點。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的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的法庭也可以同意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