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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個人私隱罪的定罪理由如下: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或者公民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或者處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3-1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公民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訊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盜竊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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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或者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洩露他人私隱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具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以竊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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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或罰款。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向特定人員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渠道發布公民個人資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也屬於“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已識別特定個人且處理後無法恢復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整改措施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和/或罰款:
1)造成大量違法資訊傳播的;
2)造成孫旭使用者訊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證據毀損,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如果您確定其他人侵犯了您的私隱,您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 如果造成有害後果,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