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對洩露患者個人私隱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4-1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醫務人員洩露患者個人私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保密。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保密。

    未經患者同意洩露患者私隱或者洩露患者病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根據《民法典》第1226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和個人資訊保密。

    洩露患者私隱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洩露其病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醫生洩露患者私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享有私隱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間諜、侵入、洩露、洩露等手段侵犯他人的私隱權。

    私隱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和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資訊的安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私隱。 在診療活動中,醫務工作者不僅是患者私隱義務的履行者,更是患者私隱權的保護者。 保護病人的私隱是對病人人格的尊重,也是醫務人員的義務。

    什麼是患者私隱?

    1)患者身體的私密部位: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將患者身體暴露於與診療活動無關的任何人,例如未經母親同意,允許實習生參觀母親自然分娩的全過程。

    3)患者個人資訊:患者的家庭住址、聯絡方式等不能隨意透露,如告知奶粉廠家母親的電話號碼或孩子的出生日期等。

    4)患者病歷資訊:含有患者私隱的內容,未經患者同意,不得為公開之目的而披露病歷資訊,使社會各界了解患者的姓名、身體狀況、既往病史等個人資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負有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說明病人的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進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醫療程式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具體的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徵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解釋,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危險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職責,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

    3) 遺失、篡改、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醫務人員對洩露患者個人私隱負有責任,如果醫務人員洩露患者個人私隱,患者可以就賠償問題與醫療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患者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起訴法院醫療侵權。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保密。 《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和個人資訊保密。

    洩露患者私隱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洩露其病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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