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起源

發布 社會 2024-06-10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從79刑法第129條修改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依據,將法定刑期由2年調整為3年,增加了控制處罰的種類,從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一章移至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物件是國家水產資源保護管理制度。 水生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水生植物,是該國的寶貴資產。 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的繁殖、繁殖和捕撈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援近海和遠洋漁業的發展,合理安排內河和近海漁業。 在內水和近岸水域從事捕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漁具種類、地點、時限和數量的捕撈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作業。 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進行捕魚,不得使用違禁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進行捕魚。

    急速利,全力捕撈,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了國家水產資源管理體系,危害了水產資源的生存和開發。 因此,必須依法懲處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捕期間,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或者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管制或罰款。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本條由79年刑法第129條修改,將法定刑期由2年改為3年,增加了管制刑的種類,由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移至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控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指控的意見》將其解釋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埋藏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漁區內,在禁漁期內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區內,或者使用禁止檢查的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管制或罰款。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水產品掩埋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處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物件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內、禁漁期內,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犯罪的物件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

    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指定一定區域,對蝦貝類重要產卵場、越冬地、繁殖生長地等,在一定時期內禁止或限制一切作業。

    禁止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規定的不同捕魚物件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禁止方法是指禁止使用危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爆魚、毒魚、網格捕魚等。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大量非法捕撈水產品; 組織、集團非法捕撈水產品的; 頻繁非法捕撈水產品(反覆; 非法捕撈重點保護下的重要或有價值的水生動物; 以違禁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 非法抗拒漁業管理,**毆打漁業管理人員等。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按犯罪處理。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4)犯罪主體是普通主體。

    1.非法捕撈水產品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非法捕撈水產品追究責任:

    a) 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超過500公斤或者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水非法捕撈超過2000公斤或者價值超過2萬元的水產品;

    (二)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苗或者親魚,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銷售50公斤以上100元以上,在海水水域銷售價值2000元以上200公斤以上的;

    3)在禁區內使用違禁工具或違禁方法捕魚;

    4)禁漁期內使用違禁工具或違禁方法進行捕撈;

    (五)使用違禁漁具在公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般可判處數年有期徒刑。

    自然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給予祝賀或者處罰。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符合下列條件:1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在禁漁區、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林或者捕撈水產品的方法,都存在違法、水產保護規規定的行為。2.故意表現在主觀方面。

    3.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捕區、禁捕期間,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2.本犯罪表現為違反客觀液體埋表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期內、禁漁期內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本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犯罪的主觀表象是故意的,對於以營利或其他目的為目的,不影響本犯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產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罰款。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主題要求。

    該犯罪的物件是國家保護水生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這種犯罪客觀表現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或者使用違禁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

    3.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該單位也可能是這一罪行的物件。

    4.主觀因素。

    本犯罪中主觀表達的故意,以及以營利或其他目的為目的的事實,不影響本犯罪的成立。 過失不構成此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關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或者方法捕撈水產品的,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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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回答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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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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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回答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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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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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回答2024-06-10

老闆僱人打撈魚塘,雇主在水裡死亡怎麼賠償,這個一定不賠償,老闆要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也要承擔部分責任,這是兩個人的責任,也可以對保險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