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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職工以欺詐性參保方式參保的,不算工傷。 不管是用真實身份還是假身份,只要符合工傷條件,都算是工傷。
法律依據: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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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算工傷。 受傷人員雖然使用假身份證上班,但並不影響受傷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僱傭關係,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2、由於用人單位不會根據受傷人員的真實身份購買工傷保險,因此工傷不予工傷保險賠償。
3、用人單位負責按照工傷保險賠償的規定給予受傷人員經濟賠償及後續生活安排。
唉,在這種情況下,雇主確實蒙受了損失,但雇主也疏忽了,允許受傷者使用虛假身份申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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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誰教你這樣做的,該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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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工傷責任。
工傷不分責任,屬於工傷,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考核,工傷賠償專案包括:
1)治療(醫療)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外地就醫交通費、第一餐食宿費。
4) **** 費用。
5)輔助皮革器皿費。
6)停工期間的工資。
7)生活護理費用。
8) 一次性傷殘津貼。
9)傷殘津貼。
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工傷賠償必須經過三個必要階段:工傷認定、勞動能力考核、勞動仲裁。 許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許可證等證件,往往需要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工傷發生後,勞動者應首先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範圍。 尋求手勢數量的證據,以證明僱傭關係的存在。 勞動關係證明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許可證、就業證明、工資單、 等。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人; 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還應承擔部分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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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在公司因冒用他人身份加入公司而受傷,我該怎麼辦?
受傷的雇員和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找工作,遭受工傷的,鼎通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必須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方可確定工傷。 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向所在地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確定工傷並穩定下來的,如果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員工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由於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找工作,即使他之前已經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合法繳納保險費的卻是對方,工傷保險**不會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
由於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其真實意願訂立勞動合同,其本身就存在過錯,一般由勞動者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因未履行審查義務而承擔次要責任。 用人單位和工傷雇員以虛假身份騙取工傷保險**付款的,一經揭穿,不僅要追回詐騙所得的金額,還要處以詐騙金額二倍至五倍的罰款,並可能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金,或者醫療機構、輔助器具分配機構騙取工傷保險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欺詐所得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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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實身份識別工傷。 勞動者雖然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所遭受的職業傷害是客觀事實,應當認定為工傷,應當給予勞動賠償。用人單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入工廠,致使用人單位違背其真實意願訂立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無效的,應當以事實勞動關係為由,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備案的被保險人已不在其中,因此社會保險機構不會向他支付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以欺詐方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也因未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而有過錯,由此產生的過錯的法律後果應當按照過錯比例由雙方承擔。 有的省市規定,工傷職工承擔的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部分省市規定工傷保險**應支付部分,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誠實守信是乙個人的本分,員工不宜冒用他人應聘。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
十。 2、如果勞動者以虛假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資訊繳納工傷保險,進而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支付的工傷撫卹金部分**答: 勞動者以虛假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資訊繳納工傷保險,且不存在過失或者其他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其欺詐行為的不利後果。雇主一般無須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工傷福利**。
但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存在事實僱傭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金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傷保險待遇案件審理指引》(2015年)。
3、因勞動者身份證明造假造成用人單位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應當承擔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欺詐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已年滿16周歲; 欺詐員工在工傷發生時未滿16周歲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欺詐員工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用人單位依法依規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需繳納工傷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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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用人單位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以冒用人單位身份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且招聘過程中沒有明顯過錯, 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部分,應從工傷賠償中扣除。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仍應當全額承擔工傷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要求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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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不會影響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障部門不能以使用假身份證為由拒絕繳納工傷保險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職工有權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就《條例》而言,“雇員”一詞是指與雇主有各種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工人,從事各種形式的就業,並維持不同的就業期限。 因此,勞動者雖然使用假身份證(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在用人單位工作,但不能否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也不能否定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雇員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身份資訊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社保機構事實上已建立工傷保險關係。 雖然用人單位在錄用時沒有發現勞動者使用了虛假的身份資訊,但考慮到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履行了用人單位的職責,不能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發現勞動者冒充他人身份而否定勞動者與社保機構之間的工傷保險關係。 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應停留在表面形式和機械地理解法律,而應審查實質性勞動關係,穩定勞動保障關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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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工傷保險的,後果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用人單位可以給予人道主義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