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參與尋釁滋事的,都會被逮捕。 其中,經調查情節明顯較輕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刑罰。
多人參與的犯罪是共同犯罪,不可能有選擇地逮捕人,所有參與者都涉嫌犯罪。 他們分為主犯和共犯。
《刑法典》對共同犯罪、主犯和共犯的定義和處罰原則: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實施共同故意犯罪。
兩人以上犯共同過失罪的,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負有刑事責任的,按照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屬於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頭目,依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懲處。
對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組織或者指揮的一切罪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
對共犯,應當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把他們都抓住......這樣一來,領導者就可以受到嚴厲的懲罰。
-
1.成立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滲透範圍內確定起刑:
1.發生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他人聚集尋釁滋事三次(每次構成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在知悉早刑的5-7年範圍內確定起刑。
二、在起刑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成立的犯罪事實,如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的後果、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等,加重刑罰,確定基刑; 或任意毀壞或占用的公共或私人財產的數量。
1.每增加一次尋釁滋事罪,可以加刑乙個月至六個月; 每增加一次聚眾打鬧,可以加刑六個月至一年。
2.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可以增加乙個月至三個月; 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個月至一年。
(三)每增加一名精神失常人員,可以加刑六個月以上一年; 每增加一人自殺致重傷或死亡,刑期可加重一至兩年。
4.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任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萬元,可以加刑乙個月以上三個月。
(五)其他可能加重處罰的情形。
三、未成年人聚集尋釁滋事的,可以加重基本刑30%以下。
看看你是否 14 歲。 如果未滿這個年齡,則不構成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承擔關係到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如果刑事責任只是承擔直接損失,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那麼民事賠償就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