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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總商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餐飲、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 ”
1994年,中國商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成立。 中國商會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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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會章程是指商會根據廣義分裂法制定的基本檔案,其中規定了商會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也是商會規定商會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要書面檔案。 商會制度是指商會成員必須遵守的規則或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央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城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設在設區的其他城市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商會統一設立。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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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會章程是指商會依法制定的基本檔案,規定了商會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也是規定商會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 商會制度是指要求商會成員遵守不洩露的規則或準則的規則或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城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設在其他設區的城市設立,不得設立行政區劃一級。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人民團體、商會有關部門設立。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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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工商聯會徽為橋梁圖案。
工商聯的會徽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可懸掛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場所、活動場所、會議場所; 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的標誌; 未經授權,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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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團體和個人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組織,並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可以申請入會。
1)各類企業在申請入會申請獲得批准後,即為法人會員。
企業成員主體為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民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及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工商協會等工商協會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關社會組織,經入會申請批准後,應為團體會員;工商聯下屬商會是集團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主要投資者和經營者,在入會申請獲批後,應當為個人會員;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絡的有關人士,以及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絡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後,可以邀請其以個人會員身份參加; 前實業家和商人是個人成員。
第九條 實行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原則。
各級工商聯可以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入會的具體條件和辦理入退程式的方法,並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 會員違反章程或者觸犯刑法的,應當暫停或者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工商聯會員,也是上級工商聯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選舉權;
2)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學習、培訓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監督工商聯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憲章;
2)執行組織決議;
3)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關心和支援工商聯的工作;
5)接受組織監督;
6)處理組織委託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