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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規則在 1874 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確定。 但是,當時的越位規則與現在的越位規則大不相同。 當時規定:
如果進攻球員攻擊前場,而他前面的防守球員只有兩名球員(包括守門員),那麼進攻球員被認為是越位。 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開始在西方等國家蓬勃發展,當時普遍強調進攻,不太重視防守。 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見的比賽陣型(1217、1226)可以清楚地看出,前面的前鋒多達六七個。
攻擊者攻擊前線,如洪水衝堤,勢不可擋。 防守者一拿到球,往往很容易偷襲球。 這樣一來,由於進攻者多,防守者少,攻防力量極度不平衡,嚴重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和提高。
此外,由於攻守雙方缺乏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沒有那麼激烈刺激。 出於這個原因,有些人在戰術陣型中使用他們的大腦,而另一些人則試圖在規則方面對進攻方進行適當的限制。 越位規則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今天生效的越位規則成立於 1925 年,在足球技術和戰術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則,也沒有今天的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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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沒有越位規則。
進攻球員總是可以站在對手的球門前。
這樣,遊戲就不會有娛樂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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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球更靠近對方球門線,則進攻球員處於越位位置。 但以下情況除外:
a.球員在自己的半場。
b.至少有兩名對方球員比該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2.當一名球員踢球或觸球,而同一球隊的球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判定該球員越位:
a.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手;
b.試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優勢。
3.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球員不應被判定為越位:
a.這名球員只是處於越位位置;
b.球員直接獲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球。
4.如果球員被判越位,裁判員應判給處於越位位置的對方球員乙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越位,則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在球門區的任何位置進行。
國際理事會關於越位的決議:
1.越位的判斷是同一支球隊的球員將球傳給他的那一刻,而不是他接球的那一刻。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非越位位置,如果同一球隊的球員將球傳給他或主罰任意球,並且該球員在球飛時跑到他面前,則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球員與對手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或對手最後兩名防守球員(包括兩名)平行,則進攻球員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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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任意球被判越位。 越位判給發生犯規的對方球隊的間接任意球。 如果防守隊已經從中受益或已經接到球,許多裁判會使用他們的自由裁量權讓比賽繼續進行,這樣比賽的節奏就不會因為太多的任意球而減慢,同時也為防守隊帶來了同樣的好處。
1.如果同一支球隊的球員將球傳回或平行傳球(即球與接球者平行並等於對方球門線),則接球者不會越位,因為他不在球的前面,而只是與球平行。
2.如果防守隊員故意退出場場,導致進攻隊員越位,裁判員不僅不應判定進攻隊員越位,而且應在球死球時給予防守隊員警告。
3.當對方球員從越位位置有意識地觸球(對方球員撲救除外)後球反彈或改變方向時,即為越位犯規。 這條規則意味著一名球員處於越位位置,但球不是由同一支球隊的球員撲出,而是由對方球隊撲出。
你不能從對手觸球中獲益,應該被判越位犯規。
4.如果當球在球門內時,進攻隊的一名球員在球門柱之間的球門內保持不動,則該進球必須被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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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球的越位規則是,在進攻球員出球的那一刻,在對方的半場,接球者比守門員早上位置的倒數第二防守隊員更接近球門,同時比球更接近球門,並試圖利用這個位置干擾對方球員爭奪球權, 干擾比賽,球門柱橫樑和對方身體被判越位。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角球和界外球、球門球都不是越位。
2、越位是盧亮於1874年創立的“足球比賽規則”。 它對當球向進攻方向向前傳遞時允許接球者站立的位置施加了嚴格的限制。
越位的主要目的和關鍵是球員比球更接近對方的端線,即處於越位位置。 換句話說,當一名球員踢球或頭球時,同一支球隊的接球手在球場對面半場的球前,他和對方端線之間只有一名對方球員。 >>>More
1.越位是指進攻方傳球,己方球員越過對方最後一名防守隊員,也就是說,他與底線之間的距離短於對方最後一名防守者與底線之間的距離。 >>>More
越位規則發展的背景。
越位規則在 1874 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確定。 但是,當時的越位規則與現在的越位規則大不相同。 當時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