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輕傷臨時鑑定問題,規定了輕傷鑑定時間

發布 社會 2024-06-0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派出所的論點也是有道理的。 這是因為如果臨時鑑定結論是輕傷,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式處理,但如果最終鑑定結論是因傷情發生變化而造成的輕傷,則應撤回該案,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如果你在這個時候逮捕某人,你將在那時負責。

    因此,建議您進行正式的法醫檢查。 其實也可以自己判斷,輕傷和輕傷的區別在於受傷部位能否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如果可以,那就是輕傷,如果不能,那基本上是輕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警察局的論點是沒有道理的。 因為如果臨時鑑定結論是輕傷,那麼最終鑑定結論至少應該是輕傷,這意味著後續鑑定結論是輕傷或重傷,現在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式處理。 如果這個時候有人被抓,到時候他的罪責可能會增加,所以現在抓人,到時候派出所不會犯錯。

    當然,只有一種情況,派出所會坐以待斃,那就是,現在法醫鑑定不對,你現在受的傷是輕傷,以後也不會是輕傷,那派出所就倒霉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在我見過的類似案例中,受害者的傷勢評估需要以恢復狀態為依據,通常在受傷後三個月才能進行正式評估。 但是,由於公安機關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那麼久,所以當請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時,會有臨時法醫意見書,說明被害人的傷勢至少是輕微的,以便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我不知道你說的法醫臨時檢查是什麼意思。 如果可能構成輕傷,即使警察逮捕了某人,檢察院也無法批准逮捕,嫌疑人也不會被拘留太久。 (公安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單個病例最多 7 天,多個或多個病例最多乙個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需要官方的專業知識證書。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沒關係,僅此而已。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如果是刑事案件,鑑定結果可在3天內公布; 如果是民事案件,將在160天內發布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傷害鑑定委託書,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人身傷害鑑定標準、被害人當時的傷勢、醫院的診斷證明,有能力進行即刻傷害鑑定的,公安機關鑑定機構應當自被扣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 並在3天內出具評估檔案。傷勢較為複雜,無法立即評估的,應當提出評估意見,並在保留後7日內出具評估檔案。 組織、器官功能受到影響或者損傷複雜,暫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損傷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檔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就法醫鑑定而言,如果做了傷殘鑑定,我們要求傷者在受傷後三個月進行鑑定,醫療功能恢復期一般認為是三個月。 如果是可能構成重傷的傷害鑑定,也需要在傷害發生後進行三次鑑定,因為重傷一般由功能障礙決定;

    如果不能構成重傷,在傷勢穩定後,在完全康復前進行鑑定,尤其是輕傷的鑑定,以及受傷後立即的鑑定,由於該傷恢復時間短,恢復效果好,過晚鑑定對傷者非常不利。

    當然,傷殘鑑定和重傷鑑定也可以盡快進行,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鑑定結論,至少法醫可以盡快取證歸檔。 如果受傷後的時間過長,當然也可以識別,但這樣的鑑定有利於康復,不利於傷者的預期鑑定結果; 此外,如果用於訴訟,則很難獲得損害過程的證據。

    1. 輕傷鑑定有哪些步驟?

    1、及時報案。 根據案件管轄範圍,向公、檢、司法等相應部門報案,確定開展法醫鑑定的委託單位。

    2、及時到醫院診療。 報案後或情況緊急時,應及時到最近的醫院診斷傷勢,並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 妥善儲存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所寫的病歷和輔助檢查結果,如X光片、CT報告等。

    3、及時進行法醫鑑定。 盡快與公檢、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等法醫鑑定機構或部門取得聯絡,並與其委託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取得聯絡。

    2. 法律如何懲罰輕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打架鬥毆或者因民事糾紛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情節較輕(輕傷以下)的。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第43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不同意調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 聯合起來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人;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人身傷害程度的鑑定標準:

    1.識別時機。

    2、如果以原發性損傷為鑑定的主要依據,可在損傷後進行鑑定; 以損傷引起的併發症為主要評價依據的,待損傷穩定後再進行評價。

    3.以外觀損傷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應當在損傷後90日進行鑑定; 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必須說明可能的後遺症,必要時應進行複查和補充鑑定。

    4.疑難複雜損傷應在臨床結束或損傷穩定後識別。

    1.輕傷法醫鑑定的時限。

    1、報警後,由警方指定的醫院進行傷勢鑑定,根據傷勢鑑定確定輕傷。

    2.鑑定沒有時限,一般在案件發生後三日內,公安機關應委託有關機構對傷害是否輕等進行鑑定。

    2.輕傷鑑定過程。

    1、及時報案。 人身傷害後,如果條件允許,不影響受害人的生命或將來,可以根據案件管轄向公安、檢察院、法制部門等相應部門報告。 這將使該部門對傷害有乙個粗略的印象,同時確定委託單位以備將來的法醫評估。

    2、及時到醫院診療。 發生人身傷害後,報案後或情況緊急時,應及時到就近醫院診斷傷勢,並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 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對傷者病歷和輔助檢查。

    例如,X射線和CT報告的結果應妥善儲存。

    3.儲存和修復損壞。 CT、B超、X射線等可用於儲存和修復損傷。 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攝影和錄影等方法來儲存和修復傷害。

    4、及時進行法醫鑑定。 盡早聯絡法醫當局或部門,就具體的鑑定事宜達成一致,比較安全。 目前,進行法醫鑑定的機關或者部門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司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委託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等。

    被認定為輕傷的,公安局可以立案,未立案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自訴,例外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用於識別輕傷和重傷的法醫評估是基於受傷時的傷害,而不是基於受傷後的最終狀況。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自己或者對方的殘疾鑑定不滿意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相應理由,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違法嫌疑人或者違法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副本後三日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重新鑑定。

    同一行政案件中對同一事項的重新評估僅限於一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辦案應當對評估意見進行審查。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副本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確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的結論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副本後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重新鑑定。 同一行政案件中對同一事項的重新評估僅限於一次。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評估。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輕傷在受傷後立即被發現。 造成輕傷後,應當報警,公安局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害鑑定委託書,通知被害人到定點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輕傷是指對人的肢體或外表造成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受損,或其他對人體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傷害,包括一級輕傷和二級輕傷。

    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1級是指由各種損傷因素或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引起的原發性損傷,不危及生命; 對其餘組織和器官的結構和功能造成中度損害,或對外觀產生重大影響。 輕傷2級是指由各種損傷因素或原發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引起的原發性損傷,不危及生命; 其餘組織和器官的結構和功能受到輕度損傷或影響外觀。

    認定傷害輕或者重的,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輕傷案件不是一種單獨的案件型別,它們實際上是故意傷害案件的一部分。 故意傷害有四種可能的後果:

    輕傷、輕傷、重傷、死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 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起訴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要求賠償因侵害生命、身體、健康而遭受的物質、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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