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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直系親屬的同意才行,堂兄弟,沒有這樣的權利,只有父母、妻子和孩子,這些人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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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獻遺體不需要堂兄的同意,如果他願意,沒有人可以阻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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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捐贈的使用是許多公眾關注的問題。 在昨天的公開討論會上徵求意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原副主席司徒美芳建議,應嚴格禁止將本體用於商業目的,並嚴格禁止有償使用。 在這次修訂中,專家建議增加乙個條目,明確要求將遺體捐贈用於醫學科學目的。
並在原草案中增加“遺體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在原有的管理辦法中,要求市轄區內的醫學院校、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多個自願遺體捐獻登記接收站。 “醫療機構分為民辦、外資、公辦等性質,建議將'醫療機構'修改為'醫學教學機構'。 司徒美芳也求婚了。
同時,她進一步建議有關部門提供上門服務,方便捐贈者登記,並建議在“由紅十字會到最近的登記受理站申請登記”之後增加“倡導有關部門上門服務”等字樣。
或者您可以指定一名遺囑執行人代表您處理捐贈。
在原《管理辦法》的實施中,有一項要求:“捐獻遺體的志願者填寫《申請登記表》時,應當取得所有居住在中國的直系親屬的簽字同意”。 “如果找不到直系親屬怎麼辦?
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副院長陳瓊柱、廣州市律師協會原秘書長陳姝、市紅十字會書記魏建瑞在致辭中熱烈探討了這一條款。 廣州市紅十字會表示,將借鑑上海市紅十字會的做法,不要求所有直系親屬簽字同意,遺體捐贈申請人將從直系親屬或其他人中確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將幫助申請人在去世後處理遺體捐贈。
政協專家的意見更是超前,專家們建議修改為“遺體捐贈人簽署遺體捐贈檔案,視為具有相關法律效力”。
此外,民政局還建議,遺體告別儀式前的基本喪葬費用應由接收遺體的登記接收站承擔,政協還建議增加“設立追悼會**,方便遺體捐獻者的親友”的條款。
資料。 迄今為止,共進行了357具遺體捐贈。
據市紅十字會統計,2013年,廣州共收到171份自願遺體捐獻申請,共收到遺體捐獻56份,比2012年增加%。 截至目前,廣州共受理登記申請1556件,遺體捐獻總數達357件,居全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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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他申請了遺體捐贈,他說。 然後是直男,主要是因為他的爸爸媽媽願意。 就是這樣。 至於表兄弟是否同意,就要看死者父母的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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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可以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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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需要直系親屬(第一繼承人優先,父母和配偶)在最後簽字同意,否則即使你在去世前簽了協議,只要其中一位家庭成員在離開後不同意,他們就不能捐贈。 我剛剛捐完了我姐姐的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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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常死亡的人都可以在自願捐贈的基礎上成為遺體捐贈志願者。
捐獻遺體的辦理手續:一是向市紅十字會提交遺體捐獻申請書,填寫《公民自願遺體捐獻登記表》。 該表格必須由志願者本人簽署,並徵得其子女、配偶或其他親屬的同意。 第。
2.選擇性公證。 作為遺囑的一部分,遺體的捐贈需要在市公證處進行公證,並選擇委託人,並在捐贈者去世後通知紅十字會接收遺體。 完成上述手續後,紅十字會將指定相關醫療機構等待接收遺體。
當志願者死亡時,它被用於醫學研究。
捐贈者可以在市紅十字會註冊。 根據相關規定,捐獻者可到登記機構填寫遺體捐獻登記表,領取遺體捐獻卡。 捐獻人去世後,遺體捐獻的執行人應及時通知原登記機構,並附有捐獻人的死亡證明、遺體捐獻登記表、遺體捐獻卡等材料與原登記機構簽訂協議,原登記機構將向遺體捐獻遺囑執行人頒發遺體捐獻紀念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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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捐獻是否需要家屬同意,應根據事實確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體捐獻不需要家屬同意,我國《民法典》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權決定捐獻人體細胞, 組織、器官和遺體依法免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其捐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依照前款規定捐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也可以立遺囑。
自然人在生前未對贈與表示不同意的,自然人去世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贈與,贈與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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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肯定需要家人的同意。 因為如果家屬強烈反對,那麼就算捐獻遺體,當事人同意,相關機構也不能捐獻,畢竟要考慮家屬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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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律分析:是的,自然人去世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贈,捐贈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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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捐贈之前,必須徵得直系親屬的同意,如果不同意,是不同家庭成員對捐贈熟悉的問題,所以一定要和家人商量,然後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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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況,當然需要全家人的同意,而且往往他們的親戚也會尊重它。 捐贈者實現其遺願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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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獻遺體首先是自己的意願,但這種事情畢竟是家人處理的,所以必須徵得家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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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遺體捐贈不需要家庭成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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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如果捐贈者在捐贈時已經去世,則需要家人的同意。 不管是捐獻角膜還是腎臟等器官,只要家屬不簽字同意,那麼也是不允許的,就算這個人生前有捐獻的意願,也沒用,因為他現在已經去世了,家屬也不同意。
但是,如果是自己在18歲以後簽署的捐獻遺體、骨髓或器官等檔案,家人簽字或不同意並不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其中乙個主要原因是,當我們註冊時,距離我們死去還有很長很長一段時間,也許在這段時間裡,你的想法會改變,你隨時可能後悔,不想再捐了。 所以這個時候不徵求家人的意見也不是那麼重要,就算他們同意,到時候後悔也沒用。
即使你報名成為志願者,願意免費捐獻你的一些身體器官,你的家人也同意並簽字。 但你還是有權利隨時撤回你的願望,如果你後悔了,如果你不想捐贈,你可以撤回這些東西。 即使你的家人籤了字,它也不會做任何事情。
因為生命的選擇權在你自己的器官裡,一切都是你自己的,只有你能說得起。
其實我們會發現,現在社會很多人都籤了捐贈協議,因為他們覺得,如果自己死後能救別人,那還真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反正死後,自己也會化為一把灰燼,還不如去救別人。 老實說,我不認為這樣的道理有什麼問題,但還是有很多人覺得很難接受,死後還要被解剖或手術,這是非常殘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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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捐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遺體不需要家屬的同意。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辦理簽證,也可以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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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捐贈具有完全民事訴訟能力的人的遺體不需要家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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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如果贈與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自行決定,如果生前不同意捐獻,則需要在去世後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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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如果死者家屬不同意,將不進行遺體捐贈。 但是,如果乙個人同意在有生之年捐獻自己的遺體,那麼即使家人不同意,也可以進行捐獻。
在這種情況下,家人可能會反對,但如果該人有書面檔案表明他或她同意捐贈遺體,那麼該人的意願通常會得到尊重和實施。
您好,如果死者家屬不同意,將不進行遺體捐贈。 但是,如果乙個人同意在他或她的一生中捐獻他或她的身體,那麼即使家人不同意這樣做,也可以進行捐獻。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能會提出異議,但如果當事人在去世前有書面檔案表明他或她同意捐獻遺體,那麼在正常情況下,當事人的純潔意願將得到尊重和實施。
我可以不同意我丈夫在不讓我知道的情況下捐獻遺體的決定嗎?
如果你的丈夫有乙份書面檔案,表明他願意捐獻自己的遺體,那麼他的意願通常會得到尊重和實施。 如果你不同意,你就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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