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和親生兒子有什麼區別? 養子和繼子的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6-17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養子和親生兒子的區別在於遺傳物質是否與自己有關,養子與自己沒有遺傳關係,親生兒子是自身遺傳物質的傳遞。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好! 養子和親生兒子有什麼區別?

    養子是從外面長大的,與他沒有血緣關係; 而親生兒子是他自己的,和他有血緣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養子沒有血緣關係,親生兒子有血緣關係。 關鍵是畢業後,教得好,沒有區別。 如果你教不好,它就沒用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養子和親生兒子的區別在於,前者與你沒有血緣關係,後者與你有血緣關係,但都是你的孩子。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除了血緣上的差異,也沒什麼太大的區別,養子也可以很孝順,主要是作為父母的教育,當然不缺白眼狼,但這也沒辦法,畢竟養子有的為人父母,說不定也會去找別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養子與養父母沒有直接關係,而親生兒子與父母有直接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親生兒子與他的父親和母親有親戚關係。

    如果養子來自福利院。

    收養的,沒有血緣關係,有的是收養的親戚,也有血緣關係,但都不如親生血緣關係那麼親密,不管是親生兒子還是養子,在孝順父母方面,只要教育好,同樣會孝敬父母,教育不好, 血緣關係再近,親生也是不孝順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都是自生自滅的,區別在於是你和那些不是自生的,也就是血緣關係的存在與否。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在我看來,區別只在於乙個沒有血緣關係,乙個有血緣關係,在這個社會上,有時候養子比父母更孝順。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養子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時起,雙方應當相互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因繼母或繼父撫養和教育兒子而享有的相互義務和權利。

    (二)被收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消滅;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會因為繼父、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教養關係而消滅。 當繼子未成年時,親生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他的義務。 這樣,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具有雙重權利和義務關係。

    繼父、繼母收養繼子作為養子的,繼父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著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除,與養父、養母建立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適用於繼父、繼母與由繼父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係。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養子和繼子女的區別: 1、法律關係不同,繼子女的形成是由於婚姻關係。

    鑑於收養子女的形成是由於收養關係; 2、法定義務不同,被收養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繼子女對未形成贍養關係的繼父母不承擔贍養義務; 3、繼承權不同,繼子有合法的繼承權。 養子必須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收養證明,方可取得合法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零五條,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在收養未成年人中找不到未成年人親生父母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完成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依照《卑鄙審慎法》對收養老人進行考核。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差別不大。

    一般來說,養子沒有血緣關係。

    繼子或多或少有血緣或親屬關係。

    簡而言之,它們都不是生物學的。

    從法律上講,養子與父親之間的關係自收養之日起構成法律權利和責任。

    繼子有點複雜。

    1.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養子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時起,雙方應當相互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他們進行了撫養和教育,使他們相互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被收養兒童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告消滅。 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會因為繼父、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教養關係而消滅。 當繼子未成年時,親生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他的義務。

    這樣,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具有雙重權利和義務關係。 繼父、繼母收養繼子作為養子的,繼父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著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除,與養父、養母建立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2.法律關係不同。

    繼子女的形成是由於婚姻關係。 鑑於收養子女的形成是由於收養關係;

    3.繼承權不同。

    繼子擁有合法的繼承權。 養子須按規定向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收養證,方可合法繼承。

    擴充套件資訊:確定是否存在依賴關係的標準:

    1)繼子女未成年,隨行父母一方與繼父、繼母同住時,繼父、繼母承擔繼父母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用,或成年繼子女實際長期贍養繼父母,也視為已形成親子關係。

    2)繼子與繼父母同住,繼父母照顧撫養繼子女;或者不與繼父母同住,但繼父母承擔部分或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 或者成年繼子女實際上是繼父母的長期支持者。

    (三)繼父母承擔繼子的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住在一起,並為繼子女提供教育和照顧,即使他們不承擔子女撫養費,也認為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和教育關係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沒有費用,即使繼子女得到教育和照顧,也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形成了一種撫養和教育關係,而只是一種婚姻關係。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被收養的孩子是由養父母或養父或養母收養的孩子。

    繼子是丈夫和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孩子。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繼子是一方離婚再婚的孩子,養子是收養的。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被收養的孩子是養父母與收養子女之間通過收養行為建立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如果繼子是一方所生的子女,離婚後再婚,而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與再婚一方同住,則子女與另一方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1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養父母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被收養兒童與其親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建立而消滅。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養子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收養關係成立之時起,雙方應當相互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因繼母或繼父撫養和教育兒子而享有的相互義務和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養父母與被收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 被收養兒童與養父母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適用於被收養兒童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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