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細則

發布 財經 2024-07-21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一條,為有效保護我國地理標誌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檢法》等有關規定制定, 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特殊標誌的使用,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特點。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理標誌產品,是指在特定地區生產的,其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取決於原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經審批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1)該地區的種植和養殖產品。

    2)原材料全部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按照該地區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地理標誌產品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地理標誌特殊產品的註冊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服務關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優潭水,管理全國地理好運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方質檢機構)應當按照其職能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查批准。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應當遵循公開的自願適用、接受和批准原則。

    第七條 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對可能危害環境、生態、資源的產品,不得受理和保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如下:

    1.示範區建設應注重保護地方優勢特色和深加工後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有望實現更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二、示範區申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被認定為地理標誌。在示範區,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或者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時間已超過3年。

    2)具有產業優勢。知名度高、產業規模大、年銷售額或出口額高,特殊地理標誌使用者數量達到區域生產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企業產值達到區域內相關行業產值的60%以上。

    3)規範誠信守法。示範區相關地理標誌產品生產企業規範、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督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損害。

    4)持續的保單保障。示範區保護物件所屬的領域應當是發展規劃的鼓勵範圍或者重點支援,並出台明確的地理標誌保護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措施 第五條 示範區的建設,應當以保護地方優勢特徵和高附加值地理標誌為基礎對繼承歷史文化技藝並有望取得更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進行深加工,並予以優先考慮。

    法律依據]:

    《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智財權保護,加強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公升級地理標誌管理,推動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發保護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智財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為客體,具有產業規模大、社會效益顯著、保護水平高、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範、產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具有示範作用的地理標誌。 領導和促進國內地理標誌的保護。示範區可以展示對乙個或多個地理標誌的保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為了保護地理標誌,需要申請保護。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人民認可的協會、企業**提出,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申請地理標誌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和本規定辦理。

    1.原產地名稱的註冊程式。

    1.申請受理。

    2. 檢查和審核(初步和最終審查)。

    3.註冊和簽發。

    4.監督管理。

    申請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必須填寫《原產地名稱註冊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訊:

    a) 其適用的原產地範圍;

    2)生產或成型所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工藝、主要質量特性;

    3)所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地理環境的相關資訊(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或組合);

    (四)檢驗檢疫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地理標誌申請受理後,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評價:

    1)產品名稱應由其原產地的地理名稱和反映其真實屬性的通用產品名稱組成;

    2)產品的質量、口感、特點、特點和信譽能反映原產地的自然環境和人為因素,具有穩定的質量、悠久的歷史和信譽;

    3)在生產中採用傳統工藝生產或特殊傳統生產裝置生產;

    d) 其來源得到承認、同意和確認。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地理標誌(原產地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在國際上也稱為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誌,是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共同規則。 法律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條 地方質檢機構應當依法保護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未經授權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和特別標誌; 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的標準和管理規範的,為維護和改變歷史要求,需要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 或使用與特殊標誌相似且容易產生誤導的名稱或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形標誌,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受地理標誌保護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查處。

    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以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 地方質檢機構應當對地理標誌產品的原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工藝、質量特性、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印刷、配送、特殊產品標誌的數量和用途、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裝置、產品標準符合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具有地理標誌產品使用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照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或者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特別標誌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登出該特別標誌的使用登記。地理標誌產品,停止使用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別標誌並作出公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出行,不得濫用職權、濫用職權謀私,不得洩露技術秘密。 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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