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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也稱為原產地名稱(或名稱),在《與**有關的智財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第22條第(1)款中被定義為“在該國成員國領土內,或**在該領土內的乙個地區或地方的商品**; 其中,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地理**有關。中國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也增加了關於地理標誌的規定,其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某一商品的具體品質、聲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本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決定的標誌。 “從《TRIPS協定》和中國《商標法》可以看出,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相同:地理標誌是表示某件商品**在某一成員的領土內,或該地理範圍內的某個地區,產品的具體質量、美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有關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表示某一地區某商品的具體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徵的標誌,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或人為因素決定。
商標含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在標誌所指的地區,容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和誤解的,不予註冊; 但是,善意獲得的註冊將繼續有效。
世貿組織《與智財權有關的智財權協定》(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定》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產品位於成員國或某個地區或該區域內的某個地方的標誌。 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徵基本上可歸因於地理位置**”。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的標誌**。 它可以是乙個國家的名稱,乙個行政區劃的名稱,也可以是乙個不能被錯誤識別的地區或區域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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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組織在其智財權協議中將地理標誌定義為標識原產於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上的地區或地點的產品的標誌,前提是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已識別的特徵主要由其原產地決定。 因此,地理標誌主要用於標識產品的原產地,即產品原產地的標識。
地理標誌也是一種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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