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發布 社會 2024-07-28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患有精神疾病的,可以在精神正常時起訴離婚,否則,如果精神病患者起訴離婚,則需要先更換監護人,然後通過其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條。

    不能完全認清自身行為的成年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指定的**人**或者經其法定指定的**人同意和追溯同意;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地實施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或心理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法律分析:如果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想要離婚,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時起訴離婚,否則如果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先更換監護人,然後通過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只能通過訴訟辦理離婚,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時起訴離婚,否則如果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先更換監護人,然後通過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認清自身行為的成年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指定的**人**或者經其法定指定的**人同意和追溯同意;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利可圖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頒發離婚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婚後,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之前,必須滿足離婚的法律條件。 根據有關規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長期無法治癒的,視為夫妻關係破裂,一方在國內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 可以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榮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正常時期審理訴訟。

    精神病患者不能“通過協議”離婚,即使他清醒。 精神病人在法律上被稱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離婚的注意事項

    為了減少輕率和衝動的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部分規定了“離婚冷靜期”。 等待30天,如果任何一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他或她可以撤回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即協議離婚尚未達成。 如果離婚申請均未被撤回,則下一步將被移動。

    在接下來的30天內,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 如果雙方在第二個30天內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辦公室申請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回答
13個回答2024-07-28

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我認為不可能離婚。 如果另一方婚前沒有生病,婚後有精神疾病,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法院不支援。 生病不是他或她的錯,照顧對方是另一方的責任。

14個回答2024-07-28

您好,應該根據債務的性質來判斷,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導致的信用問題,即使是離婚也會對對方產生影響; 如果是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則不會影響另一方的信用。 >>>More

27個回答2024-07-28

要在離婚時爭取監護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證明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的材料,如工資單、納稅證明、銀行存款單、產權證明等,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這對爭取孩子撫養權非常有利。 >>>More

12個回答2024-07-28

您好,夫妻一方的死亡自然會消滅雙方的婚姻關係,而夫妻一方的死亡將失去依附主體,就沒有辦法構成婚姻關係,這將導致婚姻關係的自然消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應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終止。 撤銷死亡宣告的,婚姻關係應當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More

5個回答2024-07-28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的一方轉移了財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非法隱瞞、轉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拒不移交或者非法變賣、毀壞的, 對隱瞞、轉讓、變賣、毀壞財產的一方,給予較少的份額或者不給予份額。在詳細處理財產時,被隱瞞、轉讓、變賣、損壞的財產,應當視為隱匿、轉讓、變賣、損壞財產的一方共有的財產份額,應分給另一方的份額應當抵銷另一夫妻共同財產, 折扣不足的,隱匿、轉讓、變賣、損壞財產的一方應當以折扣價賠償對方。 >>>More